食品假冒摻僞、違法添加都有罪! 最高法院:最重可判7年

▲圖爲捍衛食安大遊行。(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今天上午針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案件,容易產生是否須查明添加物確定對人體有害,刑一庭庭長滿堂表示,經40位法官一致通過,未來食品中只要摻有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或是攙僞或假冒,不過有沒有危害人體,都違反《食安法》,最重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

富味鄉混油案,日前遭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只涉及犯詐欺罪食品衛生管理法方面無罪,經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審理違反《食安法》相關案件,花滿堂表示,最高院認定智財法院適用法律有錯誤, 經列席的40位法官一致通過,未來食品中只要摻有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或有「摻僞或假冒」 都算違法

花滿堂提到,若有上述行爲,都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最重可以處以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8000萬元以下,不過此項決議是否會影響到頂新案魏應充的審理結果,最高院則沒有表示意見,該案目前上訴臺中分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