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案》林鈺雄/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悉同事可能涉貪 不用告發犯罪嗎?

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司法醜聞】國考一時事測驗

別再管533、422,或什麼543的法官倫理了!

請注意《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爭點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科目考題試擬(續):

設題選擇題

甲、乙法官承審丙民事案件(標的3億元新臺幣)期間,多次接受當事人宴飲款待並收受丙餽贈襯衫衣物補品禮盒(次數分別爲:甲22-5-10、乙18-8-4),甲、乙判丙勝訴。10多年後因他案調查東窗事發,試問以下關於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之選項,何者錯誤

(A) 甲、乙收受丙衣物與禮盒,名義雖是「餽贈」,仍屬係爭貪污收賄罪所稱之「賄賂」。

(B) 甲、乙接受丙之宴飲款待,依實務見解,屬係爭貪污收賄罪所稱之「不正利益客體

(C) 甲、乙收受期間雖已逾10多年,但未罹於追訴權時效依法仍可追訴。

(D) 負責行政調查(懲戒)之公務員丁,雖因執行職務知悉甲、乙可能涉嫌貪污收賄之刑事不法,但無庸告發。

※難易程度:簡易

參考答案:(D)

本題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法律倫理,測驗考生基本觀念。(圖/翻攝林鈺雄臉書

※ 理由說明:

1. 基礎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特別法,但屬國考範圍)

第 4 條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5 條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7 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係爭條例所定收賄罪,比照《刑法》條文(《刑法》§121 I)用語,將對價客體區分爲「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兩者。我國實務向來本於上開立法形式而予區別適用,認爲「受賄罪之客體,一爲賄賂,二爲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之謂;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爲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均屬之。」

另,賄賂或不正利益,並不以形式名義區分,縱名義爲餽贈,亦無礙賄賂客體之認定。

最高法院穩定實務見解,例示如98年度臺上字第656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643號判決。

3. (A)(B)收賄罪之客體

收受禮物是「賄賂」,款待盛筵是「不正利益」,皆構成係爭收賄罪之客體。故選項(A)(B)皆正確。

4 . (C)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參照上述1最重本刑,本案所涉罪名追訴權時效爲30年,故尚未罹於時效。(C)正確。

5. (D)公務員有告發義務

《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爲告發。

第 241 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爲告發。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4 條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爲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調查行政懲戒公務員丁既然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甲、乙犯貪污收賄罪之嫌疑,依法有告發義務。另,所稱知悉不以確信其犯罪爲必要,僅需認知其可能涉嫌或無法排除犯罪爲已足。公務員若依法不爲告發者,除違反告發義務外,自身視情形可能構成其他貪瀆或包庇罪名,並予敘明。

故(D)選項所示錯誤,本題應勾選(D)。

▲ 承審法官接受當事人宴飲招待及餽贈,非僅止於懲戒處分而已。因刑法評價上,視情形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賄重罪,切勿以身試法!另因(司法)行政調查而知悉其犯罪嫌疑者,亦應依法義務告發。(圖/翻攝林鈺雄臉書)

熱門點閱》

石木欽案孫健智飲宴、襯衫與補品的教訓:走向實用的司法倫理

► 石木欽案》王婉諭/揭秘翁茂鍾 富商欠債竟司法追殺「孤兒寡母」

► 拜登就職》翁達瑞/不要錯認拜登親中 拜登絕對略勝川普一籌

► 拜登就職》苦苓/拜登敗象已露 臺灣提高警覺

●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Duschen Baer」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