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案》林鈺雄/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悉同事可能涉貪 不用告發犯罪嗎?
甲、乙法官承審丙民事案件(標的3億元新臺幣)期間,多次接受當事人丙宴飲款待並收受丙餽贈襯衫衣物及補品禮盒(次數分別爲:甲22-5-10、乙18-8-4),甲、乙判丙勝訴。10多年後因他案調查東窗事發,試問以下關於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之選項,何者錯誤?
(A) 甲、乙收受丙衣物與禮盒,名義雖是「餽贈」,仍屬係爭貪污收賄罪所稱之「賄賂」。
(B) 甲、乙接受丙之宴飲款待,依實務見解,屬係爭貪污收賄罪所稱之「不正利益」客體。
(C) 甲、乙收受期間雖已逾10多年,但未罹於追訴權時效,依法仍可追訴。
(D) 負責行政調查(懲戒)之公務員丁,雖因執行職務知悉甲、乙可能涉嫌貪污收賄之刑事不法,但無庸告發。
※難易程度:簡易
※ 參考答案:(D)
▲ 本題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法律倫理,測驗考生基本觀念。(圖/翻攝林鈺雄臉書)
※ 理由說明:
1. 基礎規定
第 4 條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5 條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7 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係爭條例所定收賄罪,比照《刑法》條文(《刑法》§121 I)用語,將對價客體區分爲「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兩者。我國實務向來本於上開立法形式而予區別適用,認爲「受賄罪之客體,一爲賄賂,二爲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之謂;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爲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均屬之。」
另,賄賂或不正利益,並不以形式名義區分,縱名義爲餽贈,亦無礙賄賂客體之認定。
最高法院穩定實務見解,例示如98年度臺上字第656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643號判決。
3. (A)(B)收賄罪之客體
收受禮物是「賄賂」,款待盛筵是「不正利益」,皆構成係爭收賄罪之客體。故選項(A)(B)皆正確。
4 . (C)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參照上述1最重本刑,本案所涉罪名追訴權時效爲30年,故尚未罹於時效。(C)正確。
5. (D)公務員有告發義務!
《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爲告發。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4 條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爲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調查行政懲戒公務員丁既然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甲、乙犯貪污收賄罪之嫌疑,依法有告發義務。另,所稱知悉不以確信其犯罪爲必要,僅需認知其可能涉嫌或無法排除犯罪爲已足。公務員若依法不爲告發者,除違反告發義務外,自身視情形可能構成其他貪瀆或包庇罪名,並予敘明。
故(D)選項所示錯誤,本題應勾選(D)。
▲ 承審法官接受當事人宴飲招待及餽贈,非僅止於懲戒處分而已。因刑法評價上,視情形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賄重罪,切勿以身試法!另因(司法)行政調查而知悉其犯罪嫌疑者,亦應依法義務告發。(圖/翻攝林鈺雄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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