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給員工加班費1041元 花旗銀行挨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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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旗銀行遭勞檢發現,信用貸款電話行銷部門廖姓員工在休息日出勤4小時,但銀行卻少給了1041元的加班費臺北勞動裁罰2萬元,銀行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臺北高行政法院認定,勞動局裁罰沒有違誤,駁回銀行的請求。可上訴。

市政府勞動局在去年4月6日到花旗銀行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銀行與信用貸款電話行銷部門勞工約定,單週起訖爲週一至週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日,出勤時間爲9時20分至18時20分,每日正常工時7.5小時,休息時間1.5小時。

但勞動局發現,廖姓員工在2019年7月20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依規定銀行應給付予勞工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1910元,但銀行只以本薪伙食費列入休息日延長工時計算基準,少給付1,041元,勞動局命立即改善並陳述意見後,裁罰2萬元並公佈銀行及負責人姓名

臺灣花旗銀行不服,提起訴願遭北市府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銀行主張勞動局計算標準有誤,沒有少給員工加班費;北高行政法院認爲,銀行只以員工本薪及伙食費列入休息日延長工時計算基準,致短少給付加班費,勞動局裁罰無誤,判銀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