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金庸小說人名 判賠800萬

作家金庸。(新華社資料照片

作家金庸於2年前控告大陸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侵權,索賠500萬人民幣,日前廣州市天河法院一審宣判,認爲江南小說不算侵權行爲,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停止出版並賠償損失人民幣188萬元(約新臺幣846萬元),且需公開道歉。

判決結果公佈後,江南透過微博發表聲明,認爲法院最終認定沒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權好消息,但不正當競爭對他而言是一記響亮的警鐘。他表示,出版前雖然對人物名字有疑慮,「但當時諮詢法律人士,被告知這樣無版權問題,才決定出版。」

金庸向來重視著作權,他曾公開表示,「文學一定要原創,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馬上要付錢的。」江南也在聲明中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當然不是什麼令人開心的事,但18年前一時興起,也因其得名得利,應當有此一劫。」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於2001年創作的小說,雖然以北京大學校園背景,人物設定卻是挪用金庸武俠小說人物,共65個人名與金庸小說相同。小說在網路上爆紅後,隔年出版成書,帶來極大迴響,曾被改拍成微電影,2016年更正式售出電影版權。

根據新華網報導,法院認爲江南的小說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因爲雖然作品使用了金庸的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撰寫新的故事情節,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然而法院也指出,小說多次出版,發行量極大,甚至書名副標明確指向金庸作品,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停止出版發行、銷燬庫存,賠償並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