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亂咬人 飼主判賠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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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提告主張,前年孟姓女子攜帶她飼養的班道戈犬及比特犬到住處頂樓遛狗,狗攻擊造成她受傷,她請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一審判決孟女須賠償23萬多元,二審認定精神慰撫金須再多賠,加碼判賠28萬4023元,全案定讞。

陳女主張,孟女在2019年10月24日下午在其住處頂樓遛狗,卻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剛好她也將狗狗帶至頂樓,孟的比特犬見狀攻擊她的狗,她保護狗遭咬傷,左手多處開放性傷口右手肘多處開放性傷口合併撕裂傷、左手第五指之中段指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孟女須賠償23萬9858元,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孟女帶犬隻至同棟住戶得出入之頂樓遛狗,卻未爲犬隻配戴口罩及以煉繩牽引,致陳女遭咬傷,應負過失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考量陳女所受傷勢不輕,且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足見所受驚嚇程度甚鉅,及兩造之經濟狀況因素,認陳女得請求孟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2萬元爲適當,加碼改判賠28萬多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