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書

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

股票簡稱:森特股份 股票代碼:603098

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永昌北路3號3幢8404室)

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書

保薦人(主承銷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特別提示

公司股票將於2016年12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較大的價格波動風險,並存在跌破發行價格的風險,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別提醒投資者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願鎖定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劉愛森以及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翁家恩、黃亞明、劉德順、蔣海峰、陳偉林、陳文、顏堅、苗澤獻、齊濤承諾:(1)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公司股票,股票減持的價格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對價格做相應除權除息處理);(3)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公司上市後6個月期末股票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4)除了上述鎖定期外,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2、法人股東盛亞投資和華永集團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擔任公司監事的股東高偉和葉淵承諾:(1)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了上述鎖定期外,在本人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東陳俊臣、孟託、苟軍利、黃平良、鄭錦泉、魏良慶、任黎明、李宏乾、葉樹周、李豔霞、馬繼峰、時冬婭、朱天永、林平、滕飛、王立永、方如華和王躍清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穩定公司股價預案

1、啓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

公司上市後3年內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且滿足監管機構對於回購、增持公司股份等行爲的規定,則觸發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控股股東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以下簡稱“觸發穩定股價義務”)。

2、穩定公司股價的具體措施

(1)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公司控股股東應通過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穩定公司股價,並向公司送達增持公司股票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增持通知書”),增持通知書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持價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標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公司控股股東應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3個月內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控股股東可中止實施增持計劃。

(2)如公司控股股東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未向公司送達增持通知書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計劃實施,公司董事會應於確認前述事項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公告回購公司股份的預案,回購預案包括但不限於回購股份數量、回購價格區間、回購資金來源、回購對公司股價及公司經營影響等內容。公司應於觸發回購義務起3個月內回購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公司可中止回購股份計劃。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自回購當年起分配給公司控股股東的分紅款項中扣除。

(3)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應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如期間存在N個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N個交易日內),向公司送達增持通知書,增持通知書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持價格確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標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其累計增持資金金額不低於其上一年度公司對其現金股利分配總額之和的50%,但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中止實施增持計劃。

(4)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控股股東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購義務時,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監管規定履行其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5)任何對本預案的修訂均應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3、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購義務的約束措施

(1)如控股股東已向公司送達增持通知書但未能實際履行增持義務的,則公司有權將用於實施回購股票計劃相等金額的應付控股股東現金分紅予以扣留。

(2)如控股股東、公司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影響公司上市地位的,則公司有權將應付控股股東、公司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現金分紅用於股份回購計劃。

(3)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未能履行其增持義務的,則公司有權將應付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現金分紅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其增持義務。

(三)關於因信息披露重大違規賠償損失、回購新股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公司應該在得知該事實的次一交易日公告,並將依法回購公司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公告後的七個交易日內製定股份回購預案並公告,按證監會、交易所的規定和預案啓動股份回購措施。公司將以不低於發行價的價格回購所有首次公開發行的新股。

2、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承諾

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督促發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並且本人將以不低於發行價的價格回購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承諾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保薦機構承諾

保薦機構興業證券承諾:如因本保薦機構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5、發行人律師承諾

發行人律師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承諾:因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北京天元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6、申報會計師驗資機構承諾

申報會計師、驗資機構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如華普天健在本次發行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導致華普天健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對重大事項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並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該等違法事實被認定後,華普天健將本着積極協商、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自行並督促發行人及其他過錯方一併對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進行賠償。華普天健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勤勉盡責地開展業務,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對此承擔責任。

(四)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本次發行完成前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劉愛森、翁家恩、盛亞投資、華永集團做出聲明及承諾如下:

1、持股及減持意向: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若減持,則每年減持不超過公司總股數的10%。

2、減持條件:出售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對價格做相應除權除息處理),並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3、減持方式:自第一筆減持起算,預計未來1個月內公開出售股份的數量不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超過1%的,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4、未能履行承諾約束措施:違反承諾部分獲利歸公司所有。

(五)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1、發行人承諾: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作出的相關承諾,將及時、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相關承諾的具體原因,向公司投資者或者利益相關方提出補充承諾,以保護公司投資者或者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承諾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果本人或者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做出的關於《招股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將應付給本人的現金分紅(或獨立董事津貼、個人從公司領取的工資)予以暫時扣留,直至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履行相關承諾義務爲止。

(六)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覈查意見

發行人已披露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前的全體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作出的承諾及其約束措施。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經覈查認爲:發行人及其相關方作出的上述承諾合法、合理,失信補救措施及時、有效。

(七)本次發行完成前滾存利潤的分配安排

經公司201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滾存未分配利潤由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登記在冊的新老股東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發行後的股利分配政策決策程序

根據《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發行上市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在制定利潤分配政策和具體方案時,應當重視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併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和可持續發展,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公司利潤分配可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選擇利潤分配方式時,相對於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優先採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根據公司現金流狀況、業務成長性、每股淨資產規模等真實合理因素,公司可以採用發放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1、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公司應當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公司在實施上述現金分配股利的同時,可以派發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2、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1)公司每年利潤分配預案由董事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盈利情況、資金供給和需求情況提出、擬訂。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覈並發表獨立明確的意見,董事會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可以徵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傳真和郵件溝通或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方式,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2)公司因特殊情況而不進行現金分紅時,公司應在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年報全文中披露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配低於規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董事會審議制定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制定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4)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的派發事項。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3、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如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並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時,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但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

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方案,應當按照“2、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程序和機制”的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

4、利潤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現金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併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等。如涉及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九)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經營情況良好,主營業務、經營模式未發生重大變化,管理層及核心業務人員穩定,主要原材料及勞務採購價格、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構成等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在稅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不存在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根據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會專字[2016]4897號”《審閱報告》,2016年1-9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04,292.91萬元,較去年同期增長62.70%,2016年1-9月實現淨利潤14,008.00萬元,較去年同期增長50.22%,主要原因是公司當期執行中的工程項目施工工程量較去年同期有大幅提高。

預計2016年全年公司營業收入比2015年變動幅度爲44.57%-53.90%,即15.50-16.50億元;淨利潤變動幅度爲15.48%-21.25%,即2.00-2.10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利潤變動幅度爲15.48%-21.25%,即2.00-2.10億元。

二、其他說明事項

本次發行不涉及老股轉讓情形。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審覈情況

(一)編制上市公告書的法律依據

本上市公告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編制而成,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公司”、或“森特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並上市的基本情況。

(二)股票發行的核準部門及文號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簡稱“本次發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2618號”批覆覈准。

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發行”)與網上按市值申購向社會公衆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號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2016]308號”文覈准。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森特股份”,股票代碼“603098”;其中本次公開發行的6,251萬股股票將於2016年1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關信息

(一)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時間:2016年12月16日

(三)股票簡稱:森特股份

(四)股票代碼:603098

(五)本次公開發行後的總股本:40,001萬股

(六)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6,251萬股

(七)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售及鎖定安排的股票數量:6,251萬股

(八)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劉愛森以及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翁家恩、黃亞明、劉德順、蔣海峰、陳偉林、陳文、顏堅、苗澤獻、齊濤承諾:(1)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公司股票,股票減持的價格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對價格做相應除權除息處理);(3)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公司上市後6個月期末股票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4)除了上述鎖定期外,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2、法人股東盛亞投資和華永集團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擔任公司監事的股東高偉和葉淵承諾:(1)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了上述鎖定期外,在本人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東陳俊臣、孟託、苟軍利、黃平良、鄭錦泉、魏良慶、任黎明、李宏乾、葉樹周、李豔霞、馬繼峰、時冬婭、朱天永、林平、滕飛、王立永、方如華和王躍清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 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公司基本情況

1、中文名稱: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CENTER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

2、法定代表人:劉愛森

3、註冊資本:33,750萬元(本次發行前)

4、成立日期:2001年12月5日

5、住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永昌北路3號3幢8404室

6、經營範圍:生產高端建築金屬屋面系統、高端建築金屬牆面系統、金屬複合幕牆系統、金屬工業門、C型鋼、薄壁型鋼、環保吸音建材、新型屋面通風采光系統、壓型鋼板及其配套機具;鋼結構的製造加工;新型金屬建築材料的研發與製造;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對外承包工程;工程勘察設計;銷售高端建築金屬屋面系統、高端建築金屬牆面系統、金屬複合幕牆系統、壓型彩鋼板、金屬工業門、C型鋼、薄壁型鋼、環保吸音建材、新型屋面通風采光系統、新型金屬建築材料、壓型鋼板及其配套機具、各類幕牆、門窗;鋼結構構件及配套安裝與服務;環境噪音治理;鋼結構工程設計;投資與資產管理;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代理進出口;倉儲服務;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推廣。

7、主營業務:研發、生產、銷售綠色、環保、節能新型建材並提供相關工程設計、生產、安裝和售後等一體化服務,主要承接金屬圍護系統工程(屋面系統、牆面系統)和聲屏障系統工程,提供從工程諮詢、設計、專用材料供應和加工製作到安裝施工全過程的工程承包服務。

8、所屬行業: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

9、電話號碼:010-67856668

10、傳真:010-67856669

11、互聯網地址:http://www.centerint.com

12、電子信箱:stock@centerint.com

13、董事會秘書:齊濤

1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1)截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單如下:

(2)截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之日,本公司監事名單如下:

(3)截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如下:

1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債券等情況

注1:盛亞投資持有公司8,805.39萬股,李桂茹和劉愛森分別持有盛亞投資65.30%和34.70%股權

注2:上述持股情況爲本次公開發行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本次公開發行不設老股轉讓

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劉愛森發行後直接持有公司35.42%的股份,是公司控股股東。劉愛森、李桂茹夫婦發行後通過盛亞投資間接持有公司22.01%的股份,劉愛森、李桂茹夫婦發行後直接和間接合計持有公司57.43%的股份。劉愛森、李桂茹夫婦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劉愛森、劉桂茹其基本情況如下:

劉愛森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2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現任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森特(北京)國際建築系統有限公司董事,森特國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燁興鋼製品有限公司監事。

李桂茹女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1年出生,大學本科學歷。現任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士興盛亞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北京華氫創世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森特(北京)國際建築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北京華油士興鋼結構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三、股東情況

(一)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本次發行前,該公司的總股本爲33,750萬股,本次發行6,251萬股A股,佔發行後該公司總股本的15.63%。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結構如下:

(二)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

本次發行後、上市前,公司股東戶數爲54,115戶,其中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如下: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6,251萬股

二、發行價格:9.18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發行方式

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與網上按市值申購向社會公衆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網下向配售對象配售6,229,999股;網上申購發行56,140,545股; 主承銷商包銷股份的數量爲139,456股,包銷金額爲1,280,206.08元,主承銷商包銷比例爲0.22%。

五、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一)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爲57,384.18萬元,均爲新股發行。

(二)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於2016年12月7日對本次發行的資金到位情況、新增註冊資本及股本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驗資報告》(會驗字[2016]5097號)。

六、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每股發行費用

本次發行費用總計爲6,270萬元,均由發行人承擔。根據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驗資報告》(會驗字[2016]5097號),發行費用主要包括:

每股發行費用:1.00元。(每股發行費用=發行費用總額/本次新股發行股數)

七、募集資金淨額:51,114.18萬元

八、發行後每股淨資產:

3.67元/股(按照2016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資產加上本次募集資金淨額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九、發行後每股收益:

0.3995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經審計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十、發行市盈率:

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經審計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全年度的財務數據已經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2016年1-9月的財務數據已經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閱,並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詳細披露。

一、合併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單位:萬元

二、合併利潤表主要數據

單位:萬元

三、合併現金流量表主要數據

單位:萬元

四、主要財務指標

五、2016年全年經營業績預計

預計2016年全年公司營業收入比2015年變動幅度爲44.57%-53.90%,即15.50-16.50億元;淨利潤變動幅度爲15.48%-21.25%,即2.00-2.10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利潤變動幅度爲15.48%-21.25%,即2.00-2.10億元。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爲規範本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公司分別在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運支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莊支行(以下簡稱“開戶行”)開設專戶作爲募集資金專項賬戶,2016年12月7日,本公司及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與開戶行分別簽署《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1、本公司已在開戶行開設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分別爲20000023076500013780728、321130100100295661、699226689、0518270000000002和755925021110203。專戶僅用於本公司補充工程承包業務營運資金項目和新型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對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中部分募集資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單等允許方式存儲,並及時通知興業證券。本公司承諾上述存單等到期後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等方式續存,並通知興業證券。本公司存單等不得質押。

2、本公司和開戶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興業證券作爲本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興業證券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本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本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興業證券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本公司和開戶行應當配合興業證券的調查與查詢。興業證券每半年度對本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本公司授權興業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餘銀華、唐勇俊可以隨時到開戶行查詢、複印本公司專戶的資料;開戶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行查詢本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興業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行查詢本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開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上月對賬單,並同時抄送興業證券。開戶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_5,000_萬元或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本公司及開戶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興業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興業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興業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行。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開戶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本公司、興業證券出具或抄送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興業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動或者在興業證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興業證券發現本公司、開戶行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本公司、開戶行、興業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興業證券督導期結束(2018年12月31日)後失效。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自2016年11月23日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1、本公司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經營狀況正常,主營業務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2、本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式、所處行業或市場的重大變化等);

3、除正常經營活動簽訂的採購、銷售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資金未被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

5、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6、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7、本公司住所沒有變更;

8、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9、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本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11、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12、本公司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13、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情況

保薦人(主承銷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蘭榮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聯繫地址:南京市建鄴區廬山路188號新地中心21層

電 話:025-84669536

傳 真:025-84669502

保薦代表人:餘銀華、唐勇俊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爲,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薦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