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自助行爲”的必要限度?(以案說法)

案情周某駕駛三輪車餘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剮蹭。事故發生後,周某駕車逃逸,餘某在追趕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並造成周某受傷。其後,周某向法院起訴餘某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最終認定,餘某爲阻止周某駕車逃逸採取的“自助行爲”雖超過必要限度,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餘某具有傷害周某的主觀故意以及實施了毆打等主動加害行爲,故判決餘某與周某按照3∶7的比例承擔周某的損害後果

【說法】法官表示,所謂“自助行爲”,是指當受害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財物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由於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出臺之前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民事“自助行爲”,但其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一樣,雖然客觀上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可以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減免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遇到相關案例時,通常是對必要限度內的“自助行爲”予以承認,並據此減免相應責任。

法官介紹,“自助行爲”免責需要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二是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三是不超過必要限度,超過必要限度的構成侵權行爲

民法典增加“自助行爲”相關規定,填補了法律空白,既有利於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有利於避免公共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