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傳統社會“無訟”理念(學術隨筆)

中華傳統文化崇尚以和爲貴,重視人際和善鄰里和諧、家庭和睦,這些理念深深影響着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爲,也影響着國家社會治理方式。在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無訟”是一個重要理念。

對於息事避訟,我國古代許多思想家表達過類似的態度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體現了儒家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尚“和”的主張道家表達了謙和不爭、不爭而善勝的處世態度。法家雖然主張嚴刑重罰,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過法令滋彰來定分止爭,並不希望天下紛擾不斷。

古代社會所倡導的“無訟”理念,並不是主張杜絕紛爭以及解決紛爭的訴訟,而是提倡努力減少紛爭,並儘可能用不通過官方正式訴訟的方式解決紛爭。在我國古代,有大量體現“無訟”的具體實踐。比如,在民間倡導遇爭謙讓、息事避訟,也就是說,即便遇到爭議,也通過謙抑退讓平息紛爭,儘量避免訴訟。再如,強調官吏公正裁判,以達到減少訴訟的目的。對於必須付諸訴訟的紛爭,通過公正裁斷、明辨是非、曉諭百姓,儘快協調好利益關係,爲百姓做好示範,從而減少類似訴訟發生。還有一種重要方式是民間調處,即不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我國古代有較爲豐富的民間糾紛調處方式,比如,明朝頒佈的《教民榜文》規定:“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輒便告官,務要經由本管裡甲、老人理斷。”

“無訟”理念及司法實踐對我國古代治理產生了較大影響。社會對“無訟”目標的追求,使得禮讓謙和的道德觀念備受推崇,而錙銖必較、睚眥必報則受到貶責,“以和爲貴”的價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着眼“無訟”目標,歷代統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時,採取多種措施對訴訟加以抑制。一方面,從制度上對提起訴訟的主體、時間、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限定,以此減少訴訟發生。另一方面,遏制濫訟,制裁和打擊惡意興訟、教唆訴訟的訟師、“訟棍”。“無訟”也體現了對古代統治者的要求,含有倡導統治者施行仁政之意。依據這種理念,統治者應“好生”“爲善”,做到“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無訟”,進而達到“至治”的境界。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訟”體現了我國古代社會人們秩序的理解和追求。

今天,隨着經濟發展社會轉型,人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各類利益關係相互交織,各種社會糾紛也大量增加,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然而,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司法機關面臨着越來越大的壓力。在此背景下,以新時代楓橋經驗”爲代表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強調構建源頭防控排查梳理、糾紛化解、應急處置的社會矛盾綜合治理機制,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和實踐價值。這一模式與傳統的“無訟”理念有許多相通之處,是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生動體現。

當然,今天的時代條件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對“無訟”理念的借鑑,不能簡單照搬歷史上的某些做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糾紛的內容及複雜程度遠異於前,而司法與其他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配合已有較好的制度基礎和現實條件。因此,“無訟”理念的傳承和運用,主要體現在解決矛盾糾紛時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方面。我國正在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非訴解紛手段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努力使大量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

與此同時,要強化司法對於社會糾紛解決的引導作用,特別是通過司法案例明確司法對於各種社會行爲的判斷,引導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結果形成合理預期,爲非訴化解糾紛提供示範。通過這些具體措施,推動人們對訴訟形成理性認識,正確對待行使自己的權利,自覺抑制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爲,讓“無訟”文化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作者爲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