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中原證券驚現“理財騙局”

出品|本站清流工作室

作者|周淼主編|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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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部總經理失聯後,投資者與中原證券(601375.SH)“簽訂”的《資產委託管理合同》忽然不被承認,理財資金則逾期無法兌付。這一切,發生在河南南陽數十名投資者身上,涉案資金規模可能超過2億元。

上述資管產品的多位投資者向清流工作室獨家提供了相關的投資合同、資金流水書面材料,一場疑點重重的投資理財“騙局”浮出水面。

清流工作室瞭解到,事發在中原證券南陽公司。自2014年開始,累計有數十名投資者在中原證券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簽署了《資產委託管理合同》,合同約定年收益率高達20%、24%;投資者後續多次在營業部續簽合同並持續投入資金,期間這些合同均能還本付息,直至2021年4月9日,投資者們沒有再收到按照合同約定的本息,後被告知,曾在合同上簽字的時任營業部總經理楊青已被留置;而中原證券方面也並不承認這些合同。

清流工作室發現,雖然投資者是在中原證券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後更名爲南陽分公司)簽署的投資合同,且有時任營業部總經理楊青和辦公室人員在場,但無論是“中原證券方”在合同上使用的合同章,還是後續投資者資金的流向,均呈現諸多蹊蹺。與此同時,清流工作室瞭解到,中原證券下屬的營業部並無發行私募產品、資管計劃權限

根據投資者的說法,自今年4月以後他們曾找過中原證券南陽分公司討要說法;獲得的反饋之一則是,中原證券表示這個合同是楊青私自開的,他們並不清楚有這個合同,“楊青在雙規,我們見不着,等能見到楊青,問題搞清楚再說”。亦有投資者稱,中原證券稱不清楚錢去了哪兒,並曾勸阻該投資者不要把事情鬧大。

中原證券對上述情況尚未置評。其董秘辦公室相關人員對清流工作室稱,還沒有了解到這個情況。後續將轉給其宣傳領導及南陽分公司複覈。而其南陽分公司辦公室相關人員則稱,具體情況並不清楚,目前統一由總部處理。

蹊蹺的資金流向

李明化名)就是自認爲與中原證券簽訂了《資產委託管理合同》的投資者之一。

根據以李明爲代表的投資者們提供給清流工作室的書面材料,2014年11月,投資者們在中原證券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會議室,與“中原證券”簽訂了一份《資產委託管理合同》。

這份合同約定,由中原證券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2015年12月改名爲南陽分公司)對其現金資產進行經營運作,期限四年,年收益率20%,每季付息一次,合同到期辦理委託資產和收益清算手續。

讓投資者們深信不疑是,時任中原證券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楊青也在場,且在合約上籤了字。其他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亦在場。

上述投資者的書面材料稱,當時楊青和工作人員介紹,這是公司總部業務,要求合併開立戶頭不低於500萬元賬戶,並提供開戶身份證,由他們開立銀行賬戶,待資金到位後,由公司總部統一劃走款項,用於投資。

打款賬戶以其中一位投資人爲主戶,並提供中原證券方要求的開戶資料,由中原證券方幫其在建設銀行南陽分行中州路支行(現更名爲光武路支行)開立專用賬戶。在開好戶後,這個銀行卡爲中原證券方保管,由證券方發放卡號後再由投資人匯入資金,合同生效後,資金的使用和投向則由證券方全權掌握,投資人並不參與。

在此後的7年裡,投資者們又多次往該卡中轉入相應資金,並簽訂了新的合同。在此期間,投資者們均能按期收到本息。“卡是2014年辦的,我們把錢存在楊青他們辦的銀行卡上,第一筆大概轉入了560萬元,後來陸續一共投入了大概1580萬元。

“在辦卡的時候,我本人都沒有去,楊青找人拿我的身份證去辦的,說這是集合資金賬戶,由他們管理。我沒有銀行卡密碼,利息每季度會打到我們每個投資者預留的另一張銀行卡上。”李明對清流工作室稱。

如果不是2021年4月,產品忽然不能按期兌付,李明們不會去查詢那個當初叫其開戶後便一直由“中原證券”管理的銀行卡流水。

根據李明向清流工作室提供的銀行資金流水,投資者們這些年陸續存入的資金,實際上從未流入中原證券及旗下公司的賬戶,而是流向了一些自然人的個人賬戶;自2014年12月以來,這些自然人曾分數十筆合計轉走李明等人的賬戶資金,截至2020年9月,賬戶資金餘額僅剩101.85元。此後投資者未再向該賬戶轉入資金。

與此同時,這個賬戶的部分資金還曾向一些商戶支付款項,比如電子商行、酒店、足浴店、傢俱定製門店、鐘錶行等;涉及金額分別爲2萬元、5萬元、10萬元不等,疑似是在進行“大額消費”。

而李明們的合同簽訂過程事實上也存在疑點。清流工作室注意到,李明簽訂的《資產委託管理合同》,受託方爲“中原證券南陽營業部”;而在合同簽字蓋章處,受託方一欄則是空白,其上蓋了一個“中原證券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辦公室”的章;同時,楊青個人在上面簽了字。合同末尾則標註了“本合同在南陽營業部簽訂”字樣。

另一名投資人王萍(化名)也參與了上述理財產品的投資。她對清流工作室表示,她們在南陽分公司設立的賬戶包括妹妹親戚等六人,涉及金額2350萬元,共有30餘份合同和給負責人打款的流水。與李明打款的方式有所不同,王萍等人是直接打款到楊青指定的賬戶上,收款人爲“楊青”——即楊青的個人賬戶。

(投資者提供的合同截圖和銀行流水記錄)

“我們的資金轉給了中原證券南陽分公司負責人楊青指定的賬戶,她說這個賬戶是分公司運作的一個賬戶,利息也基本是從楊青給的賬戶上打過來。截至4月9日前,每個季度應打的利息都及時給了,不欠。”王萍稱。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王萍除了打款差異外,還有獲得的年化收益率的差異——王萍們簽署的《資產委託管理合同》上,約定年收益率24%;除此之外,合同蓋章等均爲“中原證券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辦公室”,並楊青個人簽名。

根據投資者內部的估算,受害者至少有70多人,涉及總金額大概有超過2億元。“簽約基本都在2014年左右吧,大家歲數都比較大”,李明對清流工作室回憶稱。

投資者曾被勸“不要把事情鬧大”

在李明爲代表的投資者書面材料中,他們稱:“自2021年4月9日起,我們沒有再收到按照合同約定的本金和利息。後得知,總經理楊青被留置。經向中原證券諮詢,面對衆多投資者的疑問,中原證券不承認合同,不予兌付本息,把責任全推給楊青,且態度惡劣,壓制投資人。”

他們無法理解,這份在中原證券營業部簽署、又蓋了章的《資產委託管理合同》,怎麼忽然就不被承認了。

“我們投資人也通過網上查詢了南陽人民路證券營業部的業務範圍和主要負責人情況,瞭解到中原證券是受證監會監管合法金融機構,是家經營多年業績不錯、合規規範、同時在境內外(A+H)上市的券商。我們作爲普通投資者,就放心地作爲長期投資對象。”他們在書面材料中表示。

但等到事發後,李明們找上了中原證券,根據李明的說法,中原證券南陽分公司稱並不清楚錢去了哪裡,並曾勸阻其不要把事情鬧大。

王萍則是自己報了警。根據王萍的說法,“4月15日我們到南陽分公司發現原負責人(楊青)雙規,新負責人不認賬,我們就到該公司所在地梅溪派出所報警,當時接警人說負責人雙規,分公司給蓋有章,原負責人簽有字,去找分公司”。

“後來我們又找到中原證券南陽分公司,他們最終報了案,經偵警察曾叫我們還有分公司的其他人去做筆錄。”王萍說,雖然未能見到楊青,但卻在筆錄時從南陽分公司的員工口裡得到一種說法,“這筆錢不是楊青挪用了,楊青拿的是回扣,是爲了完成南陽分公司的業務量,增加業績。目前警方還未立案。”

事實上,無論是李明還是王萍,他們簽署的合同上加蓋的均爲“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人民路營業部辦公室”的公章。而清流工作室問詢法務、券商從業人員等業內人士,均對合同章的真實性表示質疑,“這種合同一般沒有營業部蓋章的地方,就是管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者這三方。”

而對於合同中“要求合併開立戶頭不低於500萬元賬戶,並提供開戶人身份證,由他們開立銀行賬戶,待資金到位後,由公司總部統一劃走款項用於投資”的操作,上述人士也頗爲質疑:“正常是先開戶,資金到位,做合格投資者認證,然後認購產品,凍結劃款。”

清流工作室從中原證券其他城市的營業部工作人員處獲悉,該公司的私募產品、資管計劃均爲總公司發行,營業部沒有權限。該人士還提醒,如果有中介銷售此類產品(即營業廳發行),這類產品並非公司的產品。

同時,清流工作室梳理中原證券官方公告發現,在其歷年發行的資管產品中,並未發現有收益率高達“20%”、“24%”的資管計劃。

公告顯示,2014年,中原證券成立的資管計劃包括中原證券聯盟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原證券長升1號量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原證券聯盟8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不過上述資管計劃的預期收益率在10%以下。

種種跡象指出,李明等投資人可能並非真的與中原證券簽署了投資協議。不過李明等投資人認爲,楊青作爲券商公司總經理,是辦理業務的代表,其行爲屬於公司行爲。投資人所簽訂的合同、收款收據均有公司的合法印章,均屬證券業務。中原證券不應由於工作人員的原因而不履行合約,應由中原證券公司承擔全部還本付息義務。

在其他類似的案例中,比如某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曾假借該證券名義私刻印章,涉案數千萬元,最終法院也判決該證券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曾參與調查中原證券牽涉的上述案件的律師,對清流工作室表示,其認爲,楊青個人行爲涉嫌非法集資。

對於上述情況,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陳文明主任、嘉源律黃平亮律師均向清流工作室表示,如果有章就可以認定營業部責任,只是責任大小問題,不能以內部規定來搪塞。其還指出,楊青的行爲或已構成表見代理。不過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認爲,這種情況很複雜,要看雙方舉證情況,通過司法程序來認定。

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中原證券旗下的資管計劃就曾出現過“蘿蔔章”事件,董事長曾親自報案。彼時,中原證券資管業務被指存在對投資標的的真實性覈查不足、盡職調查不足等四項四項違規問題,多位相關負責人被監管處罰。

(文中李明、王萍爲化名)

周淼是清流工作室高級作者,常駐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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