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海洋!環署預告修法 惡意污染海洋最高可重罰3億
▲德翔臺北貨輪今年3月擱淺石門外海,造成附近海岸線嚴重污染。(圖/記者徐文彬攝,下同。)
鑑於臺灣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環保署於20日預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被稱爲「綠島條款」、「德翔臺北條款」等條文,更開徵海洋污染基金,針對停泊國內港口從海上運輸進口原油、重油等油品者,依據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爲海洋油污事件整治費用。
▲擱淺在石門外海的「德翔臺北」貨輪船,船體斷裂造成重油溢出,臨近海岸線遭受污染。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表示,此次提出的草案,不只要對「綠島事件」的偷排廢油污水等不法行爲提高罰則,還有針對像「德翔臺北擱淺事件」這種海難造成的污染,修法中也有相對加重的罰則: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未採取排除、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應變措施,罰金將從原本30萬至150萬元提高到30萬至6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轉請航政主管機關令其禁止航行。另創設「海污基金」,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綠島海岸線今年3月遭船舶排放廢棄機油污染,沙灘油污密集。(圖/環保署提供)
國際對於海洋污染事件,雖可依據「油污損害民事公約」及「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等兩公約進行損害賠償,但我國不屬於公約國,因此即便能像船舶所有人求償,卻無法獲得基金公約補償,所以環保署打算以自行設置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做爲替代方案。
葉俊宏表示:雖然尚未定出收費標準,但在初步規劃下,預計1年可以收取3億元,1億元用來維護箱關設備,其他2億元未來則會用於污染髮生後的緊急應變措施、私人受污染之損害補償、後續訴訟費用及檢舉獎勵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