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空污裁罰標準 無許可運作固定污染源最重罰2000萬

環境部表示,考量近年空氣品質的季節性特徵,以及落實行政院覈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改善目標,包括2027年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改善至13μg/m3以下及全國臭氧八小時紅色警示站日數相較108年改善80%等,針對違反空污法情節涉及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前驅空氣污染物排放者,權衡其違規裁罰程度應予以加重,並因應設備元件泄漏管制標準加嚴,產生裁罰過苛情形合理檢討。

環境部強調,由於近年空氣品質不良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易好發於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爲促使業者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倘固定污染源違規排放細懸浮微粒及臭氧的前驅物質,如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應加重處罰,如於每年9月至翌年5月的空品不良期間,排放或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其裁罰亦應一併加重。

環境部說明,有關2023年12月已修正公告設備元件泄漏管制值,自2025年起加嚴10倍,依現行裁罰計算明顯過於嚴苛不符比例原則,宜合理適當檢討,並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或來源不明的燃料,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將有助於主管機關執法,並強化空污防制目的。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對排放量較多的第1、2批許可固定污染源,賦予處罰計算彈性,並納入相對較無污染疑慮的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訂定程度相對緩和的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此外,若無空污許可而逕行運作的固定污染源,或違反規定有情節重大情形,可加重處罰,最多可達罰鍰上限新臺幣2,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