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欠債輾爆人 二審改判降低其刑

屏東吳姓男子積欠150萬元工程款未還,遭追討時,卻心生不滿,加速倒車撞倒方男,並將其輾壓致死,二審高雄分院改判吳嫌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洪浩軒攝)

東吳姓男子積欠150萬元工程款未還,債權人吳男夥同方男、張男前往吳嫌的工作地討債,沒想到吳嫌心生不滿,竟加速倒車撞倒方男,並將其輾壓致死,屏東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吳嫌14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25日高雄高分院認爲吳嫌事後與死者家屬在民事達成和解,故撤銷原判決,改判吳嫌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判決指出,吳嫌在2014年間因爲屏東潮州四林大武園道瀝青鋪設積欠150 萬元的工程款未還,吳男經過幾次催討,吳嫌均置之不理,因此吳男在2018年某日得知吳嫌在崁頂鄉國道三號高架橋下施作拓寬工程,便找來方男、張男一同前往吳嫌工作處,並輪番上陣要求吳男還款。

未料,不斷遭到催款的吳嫌因此心生不滿,一氣之下駕駛工程車,高速倒退衝撞站在車輛後方的方男,並在他倒地後輾過其身軀使方男卡在工程車底盤下方,導致方男全身重創頭部四肢多處擦傷出血、肋骨骨折肺部出血,緊急送醫急救後因呼吸衰竭,仍然回天乏術

屏東地檢訊後依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將吳嫌起訴,一審屏東地院認爲,雖然吳嫌之前並無犯罪紀錄,但在此案中漠視他人生命惡性重大,且犯後避重就輕,未有悔意,依殺人罪重判吳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

高雄高分院25日二審判決結果出爐,法官審酌吳嫌事後已經與被害人父母以30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減低其刑,同樣依殺人罪改判吳嫌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