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惡法 被詐欺的利息可不列入所得課稅
民衆被詐欺,詐騙集團有時候會利用分紅、利息等,先讓受害者卸下心防,但是實際上損失更大的本金要不回來,但是領回來的財政部函釋,經法院判決確定是詐欺案件,被害人或的利息如果不高於被害人的投資本金,就不列入所得,函令可立即生效,明年報稅時就可以適用。
臺灣搜房創辦人楊建傑、亞太國際負責人黃純萍等7人打着投資英國等歐洲房地產的口號,並以「保證租金」爲噱頭,宣稱投資年息高達10%,3年內保證淨租金達6%到8%,讓投資者誤以爲短短3年就可以保證獲利18%到24%,等到實際掏錢之後才發現收入根本不如預期,臺灣搜房、亞太國際地產爆出吸金至少10億元。
相似於臺灣搜房的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甚至以利息、分紅博取被害人的信任,立委江永昌就曾表示,詐欺案件的被害人已蒙受鉅額財產損失,利息所得卻仍要課所得稅,甚至認定屬逃漏稅而加以處罰,造成第二次加害行爲,他主張,詐欺案件被害人的利息所得應扣除投資損失。
江永昌說,企業投資如有損失可以認列投資損失,但刑事法院已經判決被害人是被詐欺,被害人在財產上既無所得,蒙受鉅額財產損失,竟又遭主管稽徵機關要求「利得要課稅」,被害人如果沒有申報,甚至還可能被國稅局認定屬逃漏稅,加以處罰,雪上加霜。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民法的償貸關係,都是先付利息、償還本金,所以在計算綜所稅時,纔會先將利息計入所得稅之中,但是詐欺事件民衆的意見確實值得參考,故必須「法院判決」詐欺案件所產生的利息,可以不課徵所得稅範圍。
所以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取得利得的綜合所得稅徵免相關規定。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爲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的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沒有所得課稅問題。
財政部解釋,被害人因該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的利得等到超過未取回的投資本金部分,才計入其獲償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函釋公佈即生效,民衆明年報稅時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