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涵碧樓1200萬給妹婿 董座賴正鎰依業務侵佔罪起訴

鄉林集團涵碧樓董事長賴正鎰(左)涉嫌挪用公司款,遭臺中地檢署依業務侵佔罪起訴。(圖/示意圖全國商業總會提供)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鄉林集團、涵碧樓董事長賴正鎰涉嫌在2003年至2006年間,指示鄉林集團財務長林慶豐無償出借資金妹婿前立委許舒博週轉。雖然所借出的款項1個月內就已全數歸還,但臺中地檢署11日仍依業務侵佔罪將賴、林起訴。

起訴書指出,許舒博11年前因資金短缺私下向林慶豐借錢,但林擔心借出的款項會無法收回,轉而向賴正鎰商量「挪用公司款項」;賴、林兩人明知司法規定,不得將公司款任意借貸股東或任何人,仍然答應借錢給許,3年間從涵碧樓公司帳戶撥出1200萬元現金,再以林的私人名義匯入許的帳戶。

許舒博接受偵查時曾表示,因需要資金週轉纔會以私人名義向林慶豐借錢,全程都是由他與林聯繫再將款項匯入個人帳戶,之後也在1個月內償還,所以並不知道這些錢是從涵碧樓公司帳戶波出來的。

▲賴正鎰本人雖然沒有出面迴應,但涵碧樓卻率先做出聲明,表示賴會採司法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不過,賴、林兩人向檢方供稱,許在涵碧樓推展業務時幫了很多忙,也沒有收取任何報酬,因此將他認定爲業務往來對象,況且借貸期間很短、還款也很迅速,纔沒有收取利息

檢方認爲,涵碧樓屬上櫃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不可借貸公司資金給他人,賴、林的行爲觸犯業務侵佔,雖然事後有將款項補回依然不影響犯罪成立,於是在11日依業務侵佔罪將兩人起訴。

對此,賴正鎰本人沒有出面回覆,涵碧樓方面則發表聲明,表示公司借款給他人的相關法令在2003年就已除罪化,本案可能是檢察官對法令見解不同所致,而賴正鎰也將採取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