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營業秘密法 防堵境外委託境內竊密漏洞
紅色供應鏈襲臺,行政院展開檢討,盤點有哪些既有法律出現漏洞,並將以「國安」高度統籌研修《營業秘密法》或《國安法》,甚至可能研議增訂《經濟或商業間諜罪》,盤點新增納入既有法制裡面。
政委羅秉成也透露,若是境外勢力委託境內公司在境內完成竊密使用行爲,未來將修改《營業秘密法》防堵漏洞,將此行爲列爲重罪。
官員表示,近期發現特殊樣態相當多,如陸資在臺竊取營業秘密後留在臺灣使用,實質有損國安,或陸資蠶食臺科技公司股權後、直接在臺掌握營業秘密,行政院正盤點特殊樣態,再決定修改哪部法律。
現行《營業秘密法》區分「境內使用」與「境外使用」,竊取營業秘密後在臺使用,適用第13條之1,屬於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爲告訴乃論「輕罪」;若竊取後在外國或中港澳使用,適用第13條之2,是1~10年、非告訴乃論的「重罪」。
羅秉成說,《營業秘密法》現行規定是境外使用才判重罪,但學者提醒有一種樣態是在境內完成竊取使用,如境外勢力在地協力者完成行爲,或境內公司接受境外母公司指示,在境內完成竊取且境內使用,但境外母公司也因此得利。
而這些行爲無法滿足現行「境外使用」判重罪的要件。羅秉成說,境內、境外使用有地理上的限制,要件有些規避法律漏洞之虞,未來會在既有《營業秘密法》強化防堵漏洞,將此行爲納入重罪。
另涉及「國家安全」重大法益的情況,羅秉成則表示,制度上正在評估及分析,是在《營業秘密法》強化,或修改《國安法》,因各有理據,仍在檢討未有定論。
他進一步補充,若放在《營業秘密法》,保護的只是私人民間企業的秘密,但具國家等級的私人秘密或技術若泄露,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就不適合依《營業秘密法》的輕罪或告訴乃論來論處,甚至有人建議增訂保護國家安全的《經濟或商業間諜罪》新法制,在美國已有《經濟間諜罪》的法制,罪刑相當重,未來若要增訂放在營業秘密法或國安法,尚在研議中,所有盤點在既有法制中補充,不需另立專法。
羅秉成說,若泄露對象是境外敵對勢力,不只是一般外國人或境外公司使用而已,也非一般公司,對國家安全有威脅,對經濟會造成重大損害,這種行爲不能從一般企業營業秘密的保護角度切入,要拉高至國家安全等級去看待。
經濟部表示,營業秘密法應否修法業界意見有二,包括一、偵審中案件盼「速審速決」,執行效率再加強;二、解決國安問題。另有企業提議是否整理可公開案例讓大家參考,這部分經濟部已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