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湊足彩禮結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

經過親子鑑定,顯示兒子非親生,男子憤而起訴妻子返還彩禮及撫養費等。10月24日,記者從韶關市仁化法院瞭解到,法院對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男方無法定撫養義務,女方應返回彩禮8萬元,返還由男方支付的產檢、治療、母嬰用品費1.6萬餘元。

據瞭解,2000年出生的男子張某與女子朱某於2020年底務工時相識,隨後成爲戀人並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初,朱某懷孕了,張某得知這一喜訊,對女友的營養費、撫養費、檢查費等全部承擔,結婚事宜也隨後提上日程。商討一番後,張某父母想方設法湊出了9.8萬元作爲兒子給女方的彩禮。

雖然當時張某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無法領取結婚證,但是兩人還是按照當地的習俗在各自老家舉辦了傳統婚禮,並且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021年7月7日,朱某在醫院產下兒子樂樂。因辦理樂樂入戶手續需要,張某與樂樂進行DNA親子檢驗,檢驗結果排除張某爲樂樂的生物學父親,雙方沒有血緣關係。張某無法接受這一事實,隨即將朱某與朱某母親起訴至法院,要求朱某返還彩禮及產檢、生產等費用。

韶關市仁化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雖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充分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定由朱某及朱某父親共同返還彩禮8萬元。張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非親生子女,並非系自願撫養,因此張某對樂樂不存在撫養義務,法院依法判決朱某返還張某產檢、治療、母嬰用品費1.6萬餘元。

宣判後,原告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彩禮”是指男方及其家人依當地風俗習慣在結婚前或結婚時給付女方或其家人的錢物,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其本身蘊含着以雙方結婚爲前提,如果男女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或者登記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其目的就落空了,此時彩禮如仍歸女方所有,那就與當初給付彩禮時的本意明顯背離,此時應當將彩禮予以返還。

返還數額上需綜合考慮雙方經濟條件、共同生活時長、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感情破裂、過錯程度等因素。本案中,女方對雙方無法締結婚姻繼續生活有主要過錯,應當在返還數額上對無過錯方加以傾斜。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