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7年離婚才知兒子非親生 判獲賠454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沈姓男子陳姓女子結婚17年後離婚,勞燕分飛後,長子閒聊時告訴沈男媽媽常與上司陳男獨處,沈男想起常聽別人說「你的兒子跟你長得不像」,經親子鑑定後赫然發現幺子並非親生。沈男憤而控告兩人妨害家庭板橋地院判陳男、陳女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另沈男求償1350萬餘元,一審判兩人需賠454萬餘元。

沈男與陳女在民國78年結婚,2年多前(民國98年)離婚,而在民國83年起,陳女與某藥品公司副廠長陳男發生多次婚外性行爲,在民國84年生下小兒子。去年(民國100年)沈男向當時16歲的小兒子說明他的疑惑,在取得同意後,去年7月做了DNA親子鑑定,才「真相大白」。

陳女(46歲)與陳男(65歲)均坦承不諱,但陳女表示自己也是在檢驗報告出爐後,才知道幺子非沈男親生;沈男稱陳女與人通姦生子,讓他養了非親生兒子十幾年,得知事實後害他心臟病發、痛不欲生、身心受創,要求陳女、陳男給付精神慰撫金和養育費用共1350萬9728元。

陳女則指控沈男家暴、虐待,她長期隱忍不敢離婚,上司陳男傾聽她訴苦,兩人才會發生婚外情,沈男對此也有責任;陳男則認爲自己最多隻需負擔兒子1/2生活費。一審法官認爲,陳女和陳男婚外情是操之在己,不能歸咎於沈男,而幺子是沈男、陳女共同撫養,沈男只負擔1/2,只能對生父陳男要求1/2費用,故判陳女和陳男各賠100萬元精神賠償,陳男又需給付254萬5621元生活費,共計454萬5621元。

►►►更多好看內容都在《ETtoday新聞雲》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