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翁拿柴刀砍親戚涉殺人未遂 二審認是傷害改輕判

南投縣七旬李姓老翁在去年間前往親戚家討債,因親戚置之不理,李翁氣得拿農舍內的一把生鏽柴刀,朝親戚夫妻攻擊,造成二人受有頭部、肢體等傷勢,李翁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不過一審認定,李翁持刀攻擊頭部,屬重傷害未遂,判刑3年,二審今宣判,認未構成重傷害未遂,改依傷害罪,判刑1年6月。

判決指出,七旬李姓老翁去年3月30日前往李姓親戚家討債,因親戚不理會他索討債務的行爲,李翁氣得當場拿農舍內一把生鏽柴刀理論,過程中造成李姓親戚及其簡姓妻子有頭、手撕裂傷、擦挫傷,股骨有骨折等傷勢,警方據報到場後,將李翁依殺人未遂等罪送辦。

一審審理時,李翁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當時簡女在煮飯,他進農舍拿柴刀,用手把她甩開,有可能造成簡女撞到農舍旁的機車,不過警詢時,李翁有坦承,拿「刀柄」敲簡女的頭,另外攻擊李姓親戚部分,他則辯稱,是揮砍柴刀時「無意間揮中親戚的額頭」。

一審審理後認定,李翁持柴刀朝親戚二人的頭部攻擊,可以預見有相當鋒利程度的柴刀,會造成身體、健康重大難治或不治的傷勢,有重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依兩次重傷害未遂罪,分判2年7月、2年9月徒刑,應執行3年。

李翁認量刑過重,上訴臺中高分院,今天審結,合議庭認爲,李翁犯行不構成重傷害未遂罪,改依傷害罪,分判1年、1年2月徒刑,應執行1年6月,仍可上訴。

南投縣李姓老翁爲討債,在去年間持柴刀砍傷親戚夫妻,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二審今認定是傷害,改判1年6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