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生殖器遭吹風機燙出網狀烙痕 保母被撤照告桃市府敗訴

曾姓保母吹風機燙傷1歲多的男童諺諺,遭桃園市政府廢止保母登記,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曾姓保母受託照顧1歲多的男童諺諺,家長回家卻發現諺諺哭鬧、全身顫抖,洗澡時更發現屁股生殖器都是網狀烙印起水泡,氣得報警提告。曾女事後與家長和解獲撤告,但仍遭桃園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廢止保母登記,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主張兒少保障法》違憲,但臺北高等行政不採認,判曾女敗訴,可上訴。

2019年間桃園市有位家長在臉書爆料公社發文指控1歲多的諺諺遭曾女用吹風機燙傷,屁股、生殖器、後頸都有網狀烙印起水泡,疑似遭虐待,並已報警控告曾女業務過失傷害。曾女後來與家長和解獲撤告,桃園地院判公訴不受理,但桃園市政府認爲她違反《兒少保障法》,廢止她的保母登記。

曾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爲是否構成《兒少保障法》規定的「不正當之行爲」,應綜合動機、行爲態樣、是否具偶發性或意外性、有無反覆或持續性、兒童實際年齡身心發展成熟度等,參酌一般社會通念及國情,就個案情節予以客觀評價判斷。

曾女說,本案只是她一時疏忽造成諺諺受傷,諺諺就醫敷藥治療後已無大礙,也無後遺症,應不屬於「不正當之行爲」,且《兒少保障法》廢止保母登記的規定,是剝奪、限制人民職業自由的嚴厲處分,卻未分情節輕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請求聲請大法官釋憲

北高行認爲,只要對兒童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權利造成相當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的危險,就屬於「不正當之行爲」,一般人並不難理解;另照顧兒童人身安全屬重大公共利益,縱使法條對保母工作權有限制,仍然合憲,不必經由大法官釋憲。

北高行指出,案發時曾女是36歲身心健全發展成年人,相較於諺諺年僅1歲2個月,還沒有自我保護及反抗能力,也無法言語清楚表達需求,曾女應隨時留意諺諺身心安全,卻仍因疏失造成諺諺身心傷害,情節嚴重,確實構成「不正當之行爲」,桃市府依法廢止保母登記,並無不妥,遂判曾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