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議長選舉未亮票遭除名 法官逆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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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屬民進黨籍的臺南市議員曾王雅雲因5年前正副議長選舉拒絕亮票,遭民進黨中評會開除黨籍,她因此事槓上當時的市長賴清德,並提起黨籍存在訴訟;歷審都判她判敗訴,最高法院認爲她被開除黨籍,不是經由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追認,逆轉改判她勝訴定讞。

最高法院罕見自爲判決的理由,是因本案事實已明確,只是法律適用問題,因此不再廢棄發回更審;本案不適用2017年公佈施行的政黨法,應依當時法律人團法及民法相關規定,開除社員必須經總會決議,但民進黨當年是由中評會做成的裁決屬於無效。

曾王雅雲提告主張,2014年12月5日南市議會黨團會議通過推舉賴美惠、郭信良搭檔參選正副議長,並要求所有黨團成員簽署「亮票承諾書」等3文件,但她認爲議長選舉是採無記名投票,她無簽署承諾書的義務,民進黨中評會因此將她開除黨籍除名。

民進黨辯稱,黨團決議要求曾王雅雲簽署亮票承諾書,以投票給黨支持的候選人屬政黨政治範疇,就對抗賄選有重大宣示效果,並無違反民主原則,民事法院不宜介入審查,況且中評會是黨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專責機關,有權對黨員除名,開除黨籍並無違法。

歷審都認爲,黨員身分被剝奪屬重大情形,法院自得審查除名處分是否具正當理由,以保障其權益,而民進黨中評會有權進行除名處分且有正當理由,判決曾王雅雲敗訴,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逆轉改判她勝訴、民進黨籍存在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