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開票所前架攝影機拍攝她遭起訴 法官判決大逆轉

投開票所前架設攝影機拍攝遭起訴,法官判決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去年九合一選舉,在臺北市一處投開票所架設攝影機拍攝民衆投票遭檢方起訴,臺北地方法院認爲,花女只是單純靜默拍攝,無法認定有干擾及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花莉娜明知在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內架設攝影機,足以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爲,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多次以函釋、Facebook粉絲專頁公告、新聞報導而廣爲宣達,卻在去年11月26日中午,在臺北市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1年4班教室、投開票所僅10.7公尺距離之走廊架設攝影機。

檢方認爲,花女拍攝不特定民衆前往該投開票所投票之情況,屢次引起投票民衆側目、閃避鏡頭,已達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之程度,進而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多次制止並勸導離去,仍不服制止持續爲之,旋經警逮捕。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發生後,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規定,擬將該條條文之構成要件修正爲「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或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爲之」。

臺北地院指出,爲單純靜默拍攝他人進出投票所行爲,落於「法律所定之外模糊地帶」,並非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確禁止之行爲,立法委員及主責機關始認有修法明確規範,彌補處罰漏洞之必要。

臺北地院認爲,花的行爲難認「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檢方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花女有罪心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