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架攝影機偷拍 沒畫面名牙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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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牙科名醫遭訴在自己牙科工作室廁所垃圾桶內,裝攝影機偷拍女病患如廁,粘姓女病患上完廁所後發現有異報警,果真起出攝影機,臺北地院勘驗錄影內容發現,未拍到粘女如廁的畫面,由於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將楊男無罪,檢不服上訴,高院駁回確定。

高院指出,楊男在經營工作室之廁所內架設攝影機,其動機固令人質疑,但檢察官上訴理由亦肯認扣案之攝影機檔案內並未攝得粘女第一次進入廁所內如廁之畫面,楊的行爲應屬竊錄未遂,尚不構成犯罪。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是起訴楊男竊錄粘女第一次進入廁所內「如廁」之畫面,但檢上訴意旨是針對未經檢察官起訴之粘女帶同警方第二次進入廁所內欲取得攝影機之畫面,檢察官上訴意旨,系以非在原起訴範圍內之事實,執爲指摘,核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起訴指出,70多歲楊男在去年6月間將黑色攝影機架設在患者使用的廁所垃圾桶內,竊錄不特定人如廁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分影像畫面,8月間,粘姓被害人如廁完畢發現垃圾桶有一團報紙可疑,遂報警到場處理,當場發現攝影機。

楊男遭起訴後表示,他確實有放置攝影機在廁所內,但不是偷拍被害人上廁所,而是因爲當時有人使用廁所後將坐墊踩髒,他爲了確認是何人造成,纔將攝影機放置該處,主要是拍鞋子確認,且畫面也沒有拍到身體隱私部位。

北院勘驗錄影畫面後發現,認爲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說服形成被告有罪的證據,因此判楊男無罪。高院駁回檢方上訴,楊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