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將觸法 綠委促列舉違法樣態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中)、王美惠(左)、羅美玲(右)8日上午舉行「妨害投票不容灰色地帶,還給人民投票自由」記者會。(黃婉婷攝)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王美惠、羅美玲8日上午舉行「妨害投票不容灰色地帶,還給人民投票自由」記者會,針對選舉期間投開票所屢傳監攝、紀錄,甚至將錄影器放在咖啡杯和花盆內,讓民衆心生畏懼,他們要求相關部會應明確列舉違法樣態、執法SOP一致化、投票所外事先清查,加以保障民衆的投票自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於108條新增第3項「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爲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莊瑞雄表示,憲法第129條規範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但過去以來一直有在投開票所外疑似監攝、紀錄選民投票的行爲發生,而這些遊走灰色地帶的型式態樣多變,如羣聚在外泡茶、去年初臺中中二選區補選時把攝錄影器放在咖啡杯內,再到今年南投第二選區補選將攝錄影器放在花盆內等。

莊瑞雄指出,在未來修法三讀通過後,相關部會應有更周全的處理防範機制,如在投開票所外是否應事先進行場域清查,防杜有心人士預先藏匿裝置錄攝影器;此外,目前法以30公尺規範來不得阻擾勸誘他人投票不投票行爲,而錄攝影、紀錄則是以不得在投開票所外行使,對於部分開票所設置在校園教室中,法的距離限制是以教室開始計算,還是整間學校計算,內政部及中選會要再加以詳述明定。

羅美玲表示,行政部門應提供現場第一線的員警及投票所主任管理員,以及檢察單位,一個明確、可快速有效執行的執法SOP,方便執法人員在面對包括違法監控錄影在內的各種妨害投票的行爲時,可以快速有效地排除。

羅美玲接着秀出全民監票行動聯盟內部教材,內容提到「歷經罷韓、 高雄市長補選、罷王、罷捷、罷3Q、公投、九合一、嘉義市長補選、臺北市立委補選、南投立委補選。我們無役不與」。也明確指示,聯盟志工要在投票所外圍全程錄影計算排隊人數,及低調監票蒐證,「這些荒謬教材,已經是在教導志工進行違法的行爲。」

王美惠指出,每次選舉都傳出有心人士在投開票所現場,用各種手段固票監視民衆投票,會讓很多民衆心生恐懼。因爲法律上僅做原則性的規定,導致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不清楚構成違法的要件,第一時間無法立即判斷,失去處理時間,呼籲主管機關應在明年選舉前,將相關犯罪樣態明確化並做好勤前教育。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科長蔡明謙及法務部檢察司科長周元華表示認同,坦言現行法用距離限制規範錄攝影等監錄行爲,顯然不夠完整全面,龜然目前刑法第142、147條皆保障人民不受妨害或擾亂行使投票權,後續仍將進一步積極做跨部會研議,讓我國選舉執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