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自認勞資和諧 43件裁判支持業務員承攬制

南山人壽董事長英宗。(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南山人壽強調公司成立迄今,勞資關係和諧,經常性舉辦員工溝通會議,並無因勞資糾紛產生重大的損失,而且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是不具有勞基法所稱勞動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並無爲外勤業務員提撥退休金義務

業務員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非屬勞動契約關係,這個經民事法院共有43件裁判都是採取相同的認定。

目前南山人壽企業工會與南山人壽公司之間,針對業務員與公司之間到底是聘僱關係還是單純的承攬制度,這個牽涉是否適用勞基法、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問題

多年來雙方來往多起紛爭,衍生主管機關各縣政府勞動局勞動部行政法院、司法院等不同的處罰與裁判、解釋。

南山人壽主張之前行政法院曾判決駁回南山人壽聲請的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但也因爲行政法院判決見解,違背一些民事法院裁判的認定,造成不同審判機關間的法律見解歧異

▼南山人壽107年股東常會,由董事長杜英宗(前排拿麥克風者)主持。(圖/記者李蕙璇攝)

南山人壽在股東會議中說明,關於少數外勤業務員要求公司提撥退休金的問題,是因爲公司的業務制度從民國59年起,一向採取承攬委任制

針對少數業務員卻主張其與公司之間是屬於勞動契約關係部分,而衍生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等相關法律爭議

對於這些爭議問題,行政法院曾以5件訴願決定撤銷勞動部的裁罰處分,而臺北市政府也以2件訴願決定,撤銷市府勞動局的裁罰處分。

南山人壽強調,對於少數業務員的主張,在法律上產生重大的疑義,公司爲了求紛定止爭依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105年10月21日公佈釋字第740號解釋「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爲勞動契約案」。

解釋全文爲,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爲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的勞動契約,應視

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的保險收受的保險費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爲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爲認定依據。

南山人壽表示,由於公司向來採取業務員承攬制度,業務員可以自行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包括工作時間),並負擔業務風險(以招攬保險的成果計算報酬)。

南山人壽因此認爲依大法官的解釋,南山人壽與業務員之間,是不具有勞基法所稱的勞動契約關係,也就是不適用勞基法等相關規定,並無爲外勤業務員提撥退休金的義務。

至於業務員勞務給付關係的爭議,會尊重及遵照司法院大法官見解與解釋精神,繼續循法律途徑弭平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