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漫遊山徑撿拾林木 恐觸森林法

登山江姓男子路邊奇木放進揹包打算撿回家欣賞被警方查獲,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呼籲在國有林班地內林木屬國家所有,切勿隨手撿拾或挖取以免觸法。(江詩築翻攝)

桃園市45歲江姓男子日前與友人新竹橫山鄉攀爬那結山下山時看見路旁有塊紋路奇特的林木,就順手把林木裝進揹包裡背下山,途中遭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會同新竹林區管理處林務人員查獲,全案依違反森林竊盜罪送辦。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近日新竹縣橫山鄉水田山區常有山老鼠以「化整爲零」方式,將盜伐的林木裁切好後,裝在登山揹包裡,假冒是登山客背運下山,躲避警方查緝。

該大隊員警與新竹林區管理處林務人員16日下午在林道約1.7公里處巡查時,發現江男揹着登山揹包下山,揹包外露出一截林木,攔查後發現江男揹包內的林木重達7公斤,雖然該塊林木並非珍貴林木,價值僅僅數百元,惟「森林法」有關竊取林木屬「公訴罪」,警方仍應依法送辦。

江男坦承,他與友人一行5人,結伴前往攀爬那結山,他因腳程較快先下山,下山途中發現路旁有塊林木造型及紋路奇特,於是就將它裝進揹包裡帶下山,不過他辯稱只是要帶到登山口給其他山友欣賞的,並沒有要帶回家說詞無法令人信服。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呼籲,依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該大隊員警日前在臺中市大雪山山區,也查獲一男一女登山客,在國有林班地內任意「撿拾」林木及路旁反光標示板回家,經臺中地檢署依竊盜及贓物罪起訴的案例,籲請從事登山活動的山友,國有林班地的林木屬國家所有,不要因爲看見造型奇特漂亮,就任意胡亂撿拾或挖取回家,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