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丟腳踏車入捷運軌道 判刑3年6月

男子曾保鈞腳踏車中段切割後丟棄在捷運鐵軌上,士林地院審結,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北市北投區去年11月發生一起民衆將腳踏車車架丟棄到捷運鐵軌上的公安事件檢察官根據監視器畫面起訴有毒品前科的男子曾保鈞,並在現場、鐵軌上和曾住家,起出腳踏車前、中、後段,拼湊起整臺腳踏車,曾雖否認犯行,但監視器畫面和員警作證,士林地院審結,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曾姓男子去年11月間,以砂輪機將切割腳踏車,分成龍頭前輪前段座椅三角架後段,以及後段3部分,20日下午1點53分騎乘另一臺腳踏車,從大興街住處出發,途中經過大業路中央北路,最後在農心橋上將腳踏車的中段丟向經過的捷運列車

案發下午2點5分,捷運1502號列車從復興崗站駛出要往忠義方向,撞擊腳踏車鐵管後,車輛震動導致集電器短路故障,雖並未造成停駛,但捷運技術人員指出可能會發生出軌意外,造成乘客大量傷亡的危害,經捷運公司晚間檢查時,發現列車有多處擦痕,才尋跡在案發鐵軌旁發現腳踏車殘骸隔天早上立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獲報後,巡邏員警也在農心橋上發現腳踏車前段龍頭等物,並由鑑識人員比對撞擊列車的中斷,警方案發後12月5日到曾嫌的住處搜索,並起出腳踏車後段,經比對確認是同1輛,但曾僅承認監視器畫面的人是他,否認有丟棄的行爲,還說有別人撿拾他要丟棄的腳踏車犯案

判決指出,依據監視器畫面的時間曾男1點58分進入農心橋,2點5分離開,中間沒有其他人進入案發地,原本他攜出的腳踏車也憑空消失,認定曾男1人犯案,並非如他辯稱要去找資源回收賣腳踏車。

合議庭認爲,曾男站在農心橋上,看到列車後24秒就丟腳踏車進入軌道,已造成民衆搭乘大衆交通工具恐慌不安,對社會潛在危害很大,且犯案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