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宅案趙藤雄不吐實、葉世文污鉅款 檢方求重刑

葉世文「硬要纔給」,趙藤雄撇行賄。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地檢署偵辦桃園合宜住宅弊案25日偵結,依貪污等罪起訴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及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等5人,檢方並對趙、葉2人求重刑

同案被告遠雄公司副總魏春雄學者仁惠及葉世文的女密友陳麗玲亦被起訴。蔡仁惠因轉爲污點證人,檢方認爲,他除了自首、自白依法減輕或免其刑,另請法院審酌其基於個人情誼居中安排,欠缺法治觀念固屬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改及補過行爲,又系被動爲之且無犯罪所得,請予從輕量刑以啓自新。

檢方上午提訊3名在押被告趙藤雄、葉世文及魏春雄,將隨案移送法院,由法院召開接押庭,決定是否續押

北檢指揮廉政署偵辦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認定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索賄2600萬元;趙藤雄爲取得該標案,由公司副總魏春雄聯繫,透過學者蔡仁惠交付前金賄款1600萬元給葉世文。

▼ 葉世文、魏春雄供詞避重就輕。

起訴書指出,被告葉世文前爲營建署長,深受國家栽培位居高津職司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又擔任桃園縣副長要職,爲地方自治團體政務官,從事公共事務,理應廉潔自持,僅爲貪圖金錢,忘卻自己身分職責,竟對於職務上的行爲,要求、期約、收受建商賄賂,更藉勢藉端勒索建商,先後要求400萬元、2200萬元、2600萬元、750萬元的賄賂及財物,使建商將交付的賄賂及財物轉嫁民衆,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行公務廉潔之信賴,壞法害民,戕害國家及政府興 建合宜宅照顧弱勢之爲民政策,請予以從重量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示警懲。

檢方指出,被告趙藤雄、魏春雄2人共同藉由行賄公務員取得較其他建商更具優勢之重要資訊,甚於政府落實居住正義合宜住宅標案亦以金錢交換利益,再將賄賂成本轉嫁弱勢民衆,遠雄建設公司興合宜住宅之資金來自銀行聯貸,形同社會大衆之資金卻不思回饋,以偏途行賄公務員,不僅以公衆資金成就開發霸業賺取私利,更將風險轉嫁全民,且自本案偵查迄今,就關鍵案情多答以不知情或不復記憶,甚或仍飾詞狡辯,顯無悔意,惡性重大,均請予從重量刑。

檢方查出,葉世文涉及A7 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土地、八德合宜住宅、淡海新市鎮等案,其中隱匿於女密友陳麗玲兩家銀行中逾8000萬元的不明財產,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視爲貪污所得,予以追繳、追徵或以財產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