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抽菸燒機車泄憤 「未燒燬」獲判無罪

石姓男子疑因與鄰居有糾紛,抽菸引燃鄰居機車,涉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臺北地院(圖)認爲未達「燒燬」程度,因此判石男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石姓男子抽菸引燃鄰居的機車,檢察官查出2人有糾紛,懷疑石男放火泄憤,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將他起訴。臺北地院認爲,火勢沒有燒到機車重要部位變形或喪失效用,未達「燒燬」程度,至多僅構成告訴乃論的毀損罪,而鄰居目前尚未提告,因此判石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石男與鄰居曾因水管阻塞及機車擋道問題起糾紛,竟心生不滿,在2019年12月14日晚間6時許,外出到便利超商買香菸,然後回到住處外,將點燃的香菸放到鄰居機車前置箱內,放任引燃裡面的衛生紙毛巾所幸鄰居及時發現,通報警消前來撲滅火勢,才未造成傷亡。

石男被控涉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但他否認犯罪,辯稱他只是抽菸,因風大吹落菸蒂,不慎引燃機車。

合議庭認爲,刑法處罰的放火、失火罪的構成要件「燒燬」,是指燃燒燬損,即標的物已因燃燒而喪失效用;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2400元至9600元罰鍰,可見必須機車上述部位因燃燒喪失效能,才構成「燒燬」。

合議庭指出,本件機車受損情形,重要部位未因燃燒變形或喪失效用,整體上難謂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因此不構成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石男應只涉犯毀損罪,爲告訴乃論之罪;因鄰居表示暫不會提告,將視石態度和賠償誠意再決定,因此判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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