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子想吃山羌 被判6個月徒刑!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有一名64歲男子想吃山羌肉,自稱花了4000元跟原住民買來山羌放冰箱,被警方查獲,檢方聲請簡判;苗栗地方法院24日判處該男子6個月有期徒刑,因爲他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育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

▲山羌是受到保護的野生動物。(圖/Wikipedia)

買賣山羌被判刑的64歲陳姓男子,家住在苗栗縣大湖鄉。由於他涉及健康食品管理案件,警方2012年3月間去他住處搜索時,意外在冰箱發現一隻山羌屍體陳男供稱是以新臺幣4000元向原住民購得,只是想給自己與友人打牙祭;但山羌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陳男涉嫌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遭苗栗地檢署起訴。

苗栗地檢署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0條第1項第2款指出,條文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買、賣」,就算非以營利目的,依舊屬於犯罪行爲;因此認定陳男觸法,向法院聲請簡判。

苗栗地方法院24日判定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若陳男所言屬實,可見得臺灣少數原住民依舊有捕獵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行爲;山林從來就不是人類的「大冰箱」,保育類野生動物更需要受到保護。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爲應該被制止,不宜因「習俗習慣」而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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