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黨提「釋憲」凍結陳菊、新監委職權 點名國民黨共同連署
▲民衆黨「要釋憲不違憲 國會自主的底線是法治」記者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監察院人事案日前在爭議中過關,包括前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在內的新任監委將在8月1日上任,但國民黨、民衆黨等在野黨團質疑程序不完整,有違法違憲之虞。民衆黨團28日召開記者會,將發動連署提起釋憲,力拚38席立委連署後送件,且在公佈前,暫不生效力,被提名人於本案解釋公佈前暫非監察委員,並不得就任及行使職權。
民衆黨團副總召張其祿表示,民衆黨團已完成釋憲聲請書,在倉促做出的人事決議讓新任監委未來的裁決產生疑慮,若後續大法官宣佈違憲就任,期間的裁決的效力有疑慮?因此,民衆黨團要求暫時處分,凍結監院人事裁決權。
黨團總召賴香伶說,民衆黨與時代力量都不認可這次審查過程、也都計劃提出釋憲,「但時力最終進場投票的做法,無疑是中了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的圈套,替違憲的審查背書」,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表達反對並不以進場投票爲唯一方式。
黨及立委高虹安指出,釋憲需38位立委才能成案,黨團自知成案率低、也明白執政黨一訂不會協助,因此呼籲國民黨支持民衆黨的釋憲聲請,「不要言行上激烈、法理上沉默」。
民衆黨指出6點原因,第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明載「被提名人應列席說明及備詢之義務」、「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人選,事涉三院職權適正行使與否,尤須慎重,故明定得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執政黨於7月16日以人數優勢排除國民黨籍立委、順利召開會議,顯見依法使被提名人進行說明及答詢於事實上亦屬可行,但民進黨團以議事遭杯葛爲由即停止審查,並於被提名人未經審查前即進行同意權表決,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所闡述不相符,並生立法院依憲法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非以審查爲必要之疑義,實須司法院大法官就此加以闡明。
第二,立法院就憲法規範之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皆就被提名人進行詢問之實質審查,並以此作爲同意與否之判斷基礎,從立法院就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已成議事先例,以及各黨籍立委亦提案修法希冀加強審查密度以觀,足見就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爲立法院踐行人事同意權此一憲政義務所不可或缺之正當程序,民進黨黨團提案決議停止進行審查,逕就人事同意案進行表決,難謂爲合憲。
第三,立法委員的意見表達權、質詢權,以及爲行使人事同意權而就被提名人進行詢問爲憲法所賦予權限,不得以議事程序加以剝奪,係爭提案已違反國會自主之界限,明顯違憲。第四,係爭人事同意案未經審查,致使立法委員無從於被提名人進行說明與答詢過程中獲至表決之理性判斷基礎,其民主正當性已有所動搖,若謂此爲合憲,則其他依法須經立法院同意之人事案皆可免予審查,此將對我民主憲政形成莫大隱憂,應非憲法所許
第五,本件聲請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聲請解釋之要件,應予受理。本次聲請解釋之標的,即爲民進黨黨團提案決議使立法院不經任何審查即係爭人事同意案逕行表決乙節,涉及聲請人依憲法有審查總統諮請立法院同意之監察委員之職權,且聲請人不贊成該決議排除聲請人依法「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之職權,並確信係爭人事同意案有違憲疑義,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聲請解釋之要件,應予受理。
第六,基於急迫必要性,以及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本案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