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促通過提名大法官是權力使然嗎?

筆者認爲在法官任期已經完全被打亂,若又允許再任,且可能出現間隔不到1年的情況下,原先憲法規範所欲防止的道德風險,就會出現破口。(圖/記者屠惠剛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加開臨時會,以極爲倉促的時間,通過蔡總統所提名的4位大法官。此次大法官的提名與通過,打破了每任總統僅能提名一半大法官的憲法精神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大法官任期8年且不得連任,以保障其獨立性。而根據同條第3項,自2003年以後,大法官採交錯任期制,故任期雖爲8年,但每4年,就有8位或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致須重新提名,以儘量避免所有大法官皆出於同一任總統之手。雖然總統連任仍可能出現任命所有15位大法官的可能,但因同意權在立法院,致仍可產生一定的權力制衡。

如此交錯的任期,還會帶來一個相當重要的效果,即大法官在通過釋憲案時,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乃以2/3爲門檻,故讓每一任總統都有任命權,就可降低有心者可掌控大法官解釋的可能性

只是如此的交錯任期制度目前已經被打亂。因於2007年,原本8名大法官任期屆滿,但在前總統陳水扁重新提名後,僅有4人過關,剩餘4位名額則在2008年由前總統馬英九提名。此時,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後提名的4位大法官的8年任期,到底是要從頭起算,抑或僅剩7年?

若根據當時的《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則大法官的任期就應僅剩7年。惟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這似乎又是以8年爲計算。而此疑問又在2010年出現,因當時發生法官集體貪瀆事件,就使司法院長、副院長辭職,則繼任者的任期到底是到2011年,抑或重行起算?

也因此,原先只有兩梯次、4年提名的大法官交錯任期,已完全被打亂,甚至還會出現1年1提,如2015、2016年各提4位、7位的情況。尤其在2016年提名許宗力爲司法院長時,因其已當過8年大法官,如果依據原先的交錯任期制,在不可能有人可預測4年後的總統爲誰下,若有大法官再任,確實不會有投誰所好的可能性。但問題是,在大法官任期已經完全被打亂,若又允許再任,且可能出現間隔不到1年的情況下,原先憲法規範所欲防止的道德風險,就會出現破口。

故現任總統在面對已經錯亂的任期制,實不應在這一任期內再提名大法官,而應在明年大選過後,由新任總統提名,以符合憲法規定的交錯任期制之精神。甚且,在執政者掌握國會多數下,更應藉此機會修改相關法律條文,以讓大法官回覆原有的兩梯次、每4年提名的交錯任期制。若要回復交錯任期制度,到底是要修《司法院組織法》,或者提請大法官解釋,甚至要修憲等,都有其困難,卻也是不得不然,且不能再拖的重要課題。舍此而不爲,卻倉促通過提名,或不能說是權力慾望使然,卻肯定與憲法目的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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