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保存草率 監院糾正北市府
國定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在市定古蹟期間,臺北市政府第1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案經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判決市府敗訴確定,迄今3年餘,未能處理或補正,對民衆權益影響甚鉅;監察院以市府未善盡文化資產保存職責、對於古蹟保存區之使用管理草率輕忽等情事,對臺北市政府提出糾正。
監察院表示,陳悅記祖宅是北臺灣少數尚存的單脊式燕尾屋頂四落舉人宅;歷經百年時光流轉及損壞,部分區域屋瓦破損、屋面塌陷、屋頂中脊斷裂、受潮嚴重、不斷遭變更毀損。幸得族人及文化界奔走於2018年8月22日取得國定古蹟資格。
監院指出,北市政府2008年6月至100年2月間對於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因故毀損」的老師府僅以「古蹟管理維護計劃」(擬訂後僅需報主管機關備查),共陸續核可5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而非依法更嚴謹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劃」(主管機關收到計劃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覈准)。
臺北市政府2016年第1次容積移轉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原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但判決確定後迄今已歷3年餘,市府仍未能處理或要求補正「古蹟修復、再利用計劃」導致未能合法,對於容積移出基地、移入基地及後續房屋購買人的權益均影響甚鉅。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表示,經履勘、函詢、諮詢及詢問相關主管人員之調查發現,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間「因故毀損」的原直轄市定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21條應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劃」方可進行容積移轉,但臺北市政府卻以條件更爲寬鬆的「古蹟管理維護計劃」,陸續核可共計完成5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移出容積總計達4031.73平方公尺。
監委認爲臺北市政府自2016年判決確定後迄今已歷3年多,仍未能處理或補正,對於容積移出基地、移入基地及後續房屋購買人的權益均影響甚鉅,該府核有怠失。
此外,監察院也說,臺北市政府逕行許可古蹟保存區內該市大同區文昌段一小段92-4、92-8等地號土地改做停車場使用,導致古蹟保存區內原有牆體構造物遭拆除、原有地面遭刨除鋪上柏油只爲方便少數人停車之用,而涉及古蹟滅失,顯見該府對於古蹟保存區之使用管理草率輕忽,核有疏失,依法應予糾正,並另函請臺北市政府議處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