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隱瞞凶宅 屋主仲介都依詐欺罪起訴

劉姓婦人購買兇宅後,去年委託謝姓仲介售出該屋,涉嫌刻意隱瞞凶宅臺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兩人。(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60歲劉姓婦人,在2016年間向連姓婦人購買坐落在臺中市西屯區社區大樓的1處凶宅後,去年委託73歲的謝男售屋潘姓買方屋後約定以600萬元成交,但劉、謝涉嫌刻意隱瞞凶宅,由不知情代書在買賣契約備註欄填上「吉屋」,事後,潘男得知提告。臺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兩人。

劉婦在2016年間向連姓女子購買西屯區一處曾發生過兇殺案的社區大樓房屋連女提供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已有關於兇殺案的記載。劉女夠該屋3年後有意出售該屋,授權仲介謝男售屋,謝男在路邊電線杆張貼售屋廣告

潘男看屋後,與劉、謝等人在2019年8月30日相約在代書事務所簽訂買賣契約書,劉、謝兩人涉隱瞞未告知潘男,交易房子是「凶宅」,潘男在雙方辦理買賣用印時,還詢問是否「吉屋」,劉、謝兩人卻持續隱瞞,並同意讓代書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備註欄,補充記載「本房屋爲吉屋,賣方確認無誤」。

劉、潘買賣雙方簽名確認後,完成交易。事後,潘男得知買到「凶宅」,怒告屋主劉女及仲介謝男。劉、謝兩人口徑一致都說「不知道」該屋是「凶宅」,並否認詐欺。劉女喊冤說,她是無辜的,只是純粹買賣房子,「買也不知道」、「賣也不知道」;謝男則說,賣房子都是劉女自己處理的,因劉女說沒賺錢,結果他連小紅包也沒賺到。

檢方認爲,「凶宅」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交易價格,是不動交易的重要事項,出賣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有告知義務,認定劉、謝兩人供詞是事後卸職之詞,不足採信,依詐欺取財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