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萬買房一個月後變凶宅 前女屋主「備註多列一條」挨告詐欺
吳姓女子2016年11月以589萬元向林姓婦人買了一棟位於南投縣的房子,一個月後輾轉得知前前屋主的兒子2005年間在家中自殺,這才知道買到凶宅,氣得提告求償290萬元。雖然林婦主張當初簽約時就有備註「點交完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但被南投地院法官打臉,最後還是得賠償吳女125萬7000元的費用。
▲林婦堅稱,她事後看到前前屋主孫女的臉書,才知道賣出去的房子是凶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吳女在判決書中主張,當初雙方講好以589萬元成交,買下房子之後大約一個月,意外得知前前屋主的兒子是在家中自殺身亡,林婦明知這是凶宅,卻隱匿事實,害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先付了580萬的價金,依據民法規定,對方應該返還溢領的買賣價金,總計290萬元;另外,林婦的兒子負責拿支票到銀行帳戶兌現,相當於無償取得利益,也屬於違法行爲,因此也得賠償60萬元的費用。
對於上述指控,林婦反駁,買賣之時她不知道房子是凶宅,後來看到前前屋主孫女的臉書貼文,才知道曾經發生那樣的憾事,況且當初賣房是爲了還債,已有刻意壓低買賣價金,低於行情市場,吳女也尚有尾款9萬元還沒給付,此外,雙方在買賣契約上有備註,點交完後買家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縱使房子是凶宅,也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林婦的兒子也跳出來表示,他並未參與母親與吳女之間的房屋買賣交易過程,只是把名下的銀行帳戶交給母親保管使用,支票兌現是母親分次提領,該款項爲買賣房屋的價金,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當然也不是所謂的不當得利。
▲吳女買了一個月才知道住進凶宅。
南投地院法官認爲,前前屋主兒子自殺一事屬實,該房屋的確屬於凶宅,就一般不動產交易市場的觀念而言,民衆對於此類房屋通常具有嫌惡畏懼心理,賣家也會降低交易價格,提升買家的購屋意願,雖然林婦主張簽約時並不知道那是凶宅,也未在交易過程中提及這件非自然身故的事情,但這也證明吳女買房時真的不知道這是凶宅。
法官接着說,林婦抗辯買賣契約有備註記載點交完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但備註內容僅提到物品搬遷日期、廢棄物處理方式等,並不等於一簽下去就是放棄任何權利,上述所辯自不可採,最後裁定她涉及詐欺案件的附帶民事賠償,應賠償凶宅貶損30%的費用,也就是要歸還差價125萬7000元給吳女,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