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週刊/落實個資保護 豈能便宜行事

專訪立法委員呂學樟、楊麗環、羅淑蕾 採訪/金麗萍秦振家 文/秦振家 照片/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創新問政老百姓富起來臺灣正值轉型關鍵時刻,而國會在經濟發展新架構建立的過程中,更扮演關鍵性角色。爲此,《理財週刊》特別開闢這個專欄,邀請立法委員針對其關注領域,發表精闢觀點,藉此匯聚創新問政的積極力量,成爲再創臺灣經濟奇蹟動能,讓全民富起來。

請問是○○先生嗎?我是XX銀行信貸專員,您是本行重要客戶⋯」以上推銷信用貸款信用卡電話,不少民衆一天要接上好幾通,讓人不堪其擾。只是,消費者若拒絕提供個資予提供服務金融機構,所能享受的服務,恐怕會大打折扣。通常,消費者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時,會被要求提供個人聯絡及信用資料,做爲徵信之用,並在定型化契約裡,加上允許授權使用個人資料條款;消費者一時不察,或基於資金迫切需求,只好同意;從此以後,干擾電話接不完。最近,立法委員呂學樟、楊麗環與羅淑蕾一致支持透過修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加重對金融機構處分方式,維護消費者權益

潛伏效應 個資外泄舉證不易據呂學樟表示,消費者申請貸款等金融服務時,會遇上個資提供與否的爲難處境,如不提供個人資料,金融機構將拒絕提供金融服務。金融機構以定型化契約綁定個人資料,消費者爲取得貸款,難有拒絕的權力。消費者個資外泄,就是金融機構所爲?恐怕金融單位也會大聲喊冤。何以如此?原因出在潛伏效應,一般而言,當事人察覺權益受損,中間已經過一段時間,不易追查是哪個單位所爲。該如何解決呢?依呂學樟所見,目前透過立法阻止金融機構交叉銷售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已是緩不濟急。比較合適的方式,是政府透過行政命令,嚴格要求金融機構遵循法律,不得便宜行事,並加強取締改善。針對金融服務契約,則透過修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明定涉及個人資料的部分,金融機構應給予消費者充分資訊,再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其次,則要求金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檢查時,也必須留意消費者的個資是否被不當利用

保障借錢弱勢 主張消費者權益楊麗環則強調,個資法並未針對不同產業進行詳細規範。金融機構大多在首次提供消費者服務時,就會以定型化契約,要求消費者同意金融機構得以將名單提供給旗下子公司,進行交叉銷售行爲;因此,容易出現個資被濫用的情況。相對於其他消費行爲,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面對一般商品服務,消費者屬於買方,可以拒絕提供不必要的個人資料;但針對特定金融服務商品,如個人信用貸款等,消費者是借錢的一方,有求於金融機構,迫於形勢,必須提供金融機構個人資料,纔可望取得服務。也因此,楊麗環連署贊成修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讓民衆不再擔心,就算不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也能順利享受貸款服務。

提高罰則 遏阻濫用個資

羅淑蕾則表示,理論上,政府的確可以透過修法,限制消費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只能使用於消費者需要的貸款等金融服務 項目,不得擴大授權至其他服務項目,進行交叉銷售。但在實務上,如果消費者不提供個人聯絡資料與信用資料,銀行無法進行徵信,也很難進一步提供貸款服務。金融機構是否將個資提供給子公司,查證不易,想要對個資使用途徑加以限制,非常困難。羅淑蕾認爲,短時間內並沒有完善的解決方式,所能做的就是透過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自律,並且提高罰則,讓金融機構不再擅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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