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青蛙撞奶」34年!攤販竟被青蛙「壯」奶告 檢方還他公道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臺北一名朱姓男子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青蛙壯奶商標權獲准,後來逛夜市時發現林男使用「青蛙撞奶」作爲店名,認爲會影響消費者混淆,因此提告違反商標法。不過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爲,「青蛙撞奶」在市面上非常普遍、常見,且林男也已經擺攤超過34年,因此將林男已不起訴處分

▲一杯「青蛙撞奶」是夏日間消暑的好選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視覺中國CFP)

檢方調查,智財局曾在2006年至2008年間5度駁回以「青蛙撞奶」申請註冊的商標,理由則是「青蛙撞奶」屬於社會流通語,大部分人都知道該名詞就是珍珠加上牛奶飲品,具有市場流通性,因此朱男不可以因個人取得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使用。

再者檢方表示,「青蛙撞奶」一詞在市場存在數十年,僅爲商品說明性文字,與朱男註冊的「青蛙壯奶」商標意象並不相同,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有所誤解,且林姓攤販經營該店已超過34年,存在時間遠比朱男註冊的時間還久,並沒有特別針對、惡意使用的情形,因此林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新聞報導後多數網友紛紛留言「大人英明」、「踢到鐵板了」、「字明明就不一樣,而且青蛙壯奶本來就很常見」、「好扯」、「老闆好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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