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黨部大樓遭追徵11億 藍敗訴

中國國民前黨中央黨部大樓。(本報資料照片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3年前認定國民黨的前中央黨部大樓,從租用及承購過程合法,由於該大樓已賣出,追徵國民黨11億3972萬多元,國民黨提告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7日判決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國民黨行管主委大展表示,早期國有土租了以後,再用公告現值賣給承租人,此案在陳水扁執政調查認爲並無不法,也做結論結案,但蔡政府上任後又全數翻案,國民黨將上訴。

國民黨前中央黨部大樓位於臺北市中山南路,延着凱達格蘭大道正對總統府,位處黃金地段是著名的地標,後來國民黨賣給長榮基金會,目前由基金會使用。

黨產會2018年舉行聽證後,認定該大樓是國民黨以不當方式取得的財產,但因大樓已移轉於他人,處分追徵11億多元,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國民黨律師主張,前中央黨部大樓的租用、申購是否違反《國有財產法》,應由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意見,而不是由黨產會進行認定。

北高行審理後認爲,該不動產1967年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與國有財產局簽訂借用契約,作爲辦公廳使用,1971年借用期滿後未再續借,1983年又訂約承租,並在1990年申請承購不動產。合議庭表示,國民黨獲同意後,以7712萬多元承購而取得所有權,並將原地建物拆除,1998年重新建造爲現在的建築物,2006年3月4日國民黨再將土地及建物,用23億元出售張榮發基金會。

合議庭認爲,國民黨取得該不動產的歷程,不僅其借用、租賃及承購行爲,與當年《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多所不符,違反當時法令,且屬於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取得的財產,是不當取得的黨產。

北高行認定,黨產會決議,國民黨前中央黨部是不當取得的黨產,經計算出售土地時價格及扣除土地增值稅費用後,追徵11億多元,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國民黨的請求。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