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宏恩/令人詫異:中研院臨時更改院長投票方式 

學者批:中研院選舉院長制度瑕疵。圖爲翁啓惠。(圖/記者李毓康攝)

文/劉宏恩

媒體朋友詢問我:中研院近日表示,該院評議會選舉院長候選人當天臨時改變投票方式,純粹只是內規、慣例上的改變而已,請問我的看法如何。我跟他們說:這樣的說法令人非常詫異。

因爲當天改變的並不僅是一個所謂的投票方式或慣例,而是修改了「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這個會議規則是基於法律明文要求而訂定的政府機關法規,請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第4項。

所以當天它是一個「法規修正」,不只是一個單純的投票方式或慣例上的改變。而既然它是一個「法規修正」,就必須走法規修正應有的程序,應發佈就須先發布,然後才能施行。事實上,該會議規則第十點自己明文規定:該規則之施行須經「發佈」。

但是該院評議會當天決議改變投票方式後,當場就立刻開始「施行」,請問「發佈」程序在哪裡呢?就算沒有對社會大衆公告,請問一直到今天,曾經對中研院各單位及該院所屬人員公文發佈嗎?

媒體朋友拿我的意見去問了中研院,中研院又說:該規則純粹只是針對評議會成員,不會影響評議員以外的人的權益,所以只要該評議會內部通過就可馬上施行,毋需發佈。

我說:我還是很詫異。因爲中研院評議會不是一般的會議或任務編組,而是立法者明文規定其法定執掌之法定組織(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2條),而爲了慎重其事,立法者又明定該會執行其法定執掌必須訂定會議規則。但是中研院的說法卻把此等法定執掌與法定程序規則,簡化成「只是評議員他們自己內部的事」而已,甚至完全沒有理解:這個規則的改變怎麼可能會是隻針對和隻影響評議員他們自己而已?最低限度,它會不會影響院長參選人候選人的權益?會不會影響他們當選的機會與事先準備方式?會不會影響他們的支持者諸如配票運作準備的可能性

還有,選舉院長是法律明文予以規定的國家大事,也是整個中研院的大事,什麼時候變成數十個評議員他們自己的私事而已?評議會竟認爲這個規則的施行不但毋需對外公佈,甚至連對中研院自己各單位及該院所屬人員發佈都可以不用?----可是該規則第十點自己說必須「發佈」才能施行啊!這原本就是各個政府機關法規施行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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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宏恩,爲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載自「劉宏恩臉書」,已獲授權刊載。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聲音,來稿請寄至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