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選罷法大修 增候選人以1政黨推薦爲限

內政部大修2選罷法。(內政部網頁擷圖)

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未修正的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今天在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2項選罷法共翻修112條條文,新增選舉、罷免賭博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一候選人僅能接受1個政黨推薦,這次修法也增訂建置電子連署系統規定,候選人日後便能以紙本和電子並行方式徵求連署。

內政部表示,今日部務會報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納列第9屆立委任期內未議決的行政院版草案內容外,也參酌今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各界所提意見及選舉實務經驗,進行通盤檢討,兩法案共修正112條條文,使草案更加周延完善。

內政部指出,淨化選風是這次修法重點之一,由於現行刑法針對經營選舉賭盤或參與賭博的刑度甚低,故這次修法增列選舉、罷免賭博罪,修法後,經營選舉賭盤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賭博也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另爲使政黨妥慎推薦候選人,這次修法新增規定,已獲政黨提名的參選人,若對具候選人資格者,期約賄賂放棄競選,即所謂的「搓圓仔湯」,一旦經判決確定,其推薦的政黨亦將受連坐處罰,依選舉種類判刑確定人數處50萬至500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選舉罷免期間散播訊息,將嚴重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及投票人投票意向,故這次修正草案參酌美國「誠實政治廣告法草案」相關規範,強化選舉罷免廣告實名制,規定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在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的廣告,應一併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資訊,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媒體刊播廣告應遵行事項,以及留存刊播紀錄應遵行事項等辦法

同時,修法也規定禁止境外資金刊播選舉罷免廣告,以及在競選罷免一定期間,候選人等利害關係人針對不實廣告得申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等,以遏止選舉歪風。違反規定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怠金,並命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得按次處怠金至履行爲止。

內政部表示,現行僅能以紙本連署申請登記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方式,各界一直反映不便民,這次修法也增訂建置電子連署系統的規定,候選人日後便能以紙本和電子並行方式徵求連署。

此外,在候選人登記期間,過去曾有部分政黨欲藉由聯合推薦,規避政黨法第27條政黨連續4年未推薦候選人蔘加選舉,應廢止備案的規定,所以,這次特別新增1位公職人員候選人,以1個政黨推薦爲限的規定。

內政部指出,今年選舉期間曾有新成立政黨反映,希望政府舉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與辯論會,使他們能有充分表達政見及公平競爭的機會,爲因應時代變遷,加深選民對不同政黨理念的認識,故這次也新增相關規範,明定中選會應供登記之政黨於電視發表政見,並授權中選會訂定辯論會相關辦法。

由於選舉權公民基本權利,這次修正草案也同步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

內政部強調,兩項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對於端正選風、建立優質選舉環境防杜有心人士、團體以不當方式影響選舉人的投票意向,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就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