樑家昊/打開中國近代司法史(上)—從中式衙門到西式法院

中國司法機構演變,清朝開始從中式衙門轉變成西式法院,強調司法獨立,將司法獨立於行政機關外。(圖/視覺中國)

現在大家已經非常習慣「法院」這個名詞與存在,甚至有的人可能還上過法院打過官司,但大家可能沒有想過,「法院」是在何時出現在你我生活之中?古代的縣衙如何轉變成近代西方的法院型態?以下就「法院」出現的來龍去脈做一個爬梳,讓大家更瞭解法院的出現及其意義。

行政、司法不分的中式縣衙

「冤枉啊,大人!」在古代中國,不管你是與鄰居有債務糾紛,還是你在路上發現被毒死的屍體,或是你要跟老婆鬧離婚,如果要找人幫你明斷是非,統統都要在「縣衙」裡讓平常處理縣治建設的縣太爺幫你解決。

中國以縣衙作爲司法體系的初級法院,起初,縣太爺處理民事糾紛及刑事處罰的效率還算不錯,裁決一般來說也算公正,所以也沒有必要將司法事務獨立出來。但是到了清朝中葉,市場經濟日漸發達,商業社會日益複雜,如土地市場上開始出現「一田二主」(大租戶租給小租戶,小租戶租給佃農)等諸多複雜的情形,商業糾紛越來越多,縣太爺這些地方官開始覺得不行了,「哎呀!俸祿沒增加,工作卻一直增加」,他們開始跟國家要求擴大司法部門來分擔工作量

此外,此時外國列強爲了將大量鴉片傾銷到中國,也以武力強力叩關,在中國開關通商後,外國人看到中國法律這麼殘忍,跟中國政府講「你不改革你的司法,我的人民在中國活動就不能受中國法律拘束」,在這樣的內外交迫下,傳承千年的古老中國司法開始進行改革。

強調司法獨立的西式法院

爲與先進的西方國家並進,也爲了減緩地方官的工作量,便引進西方「司法獨立」的理念,將司法權行政權中分離出來。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在全國普設獨立於行政機關外的新式司法機關—各級審判廳

各級審判廳有哪些內容?從1910年2月清政府頒佈的《法院編制法》看,包含了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大理院(同最高法院)四級,在初級輸了官司,可以上訴到地方,地方輸了官司,可以上訴到高等,以此類推。

但清政府因爲改革匆促,再加上考量各地方政府財力吃緊,因此頒佈上諭說,如果沒辦法蓋新的審判廳大廈,可就閒廢公局處所修改,但最起碼不要跟現在的各行政官署混在一起辦公,以免司法獨立從形式上看就不獨立。外在好解決,但人的問題就難解了。

清朝大規模引進西方法律取代大清律例,但西方法律總要由懂西方法律的人來操作,然而總計當時全中國有超過1,700縣,若遍設法院,略計需要新式法官15,000人。即便當時出國留學已蔚爲風潮,但要一下子找這麼多人來做司法審判,仍屬高難度,因此直到清政府被革命軍推翻前,清政府只完成了大理院、各省高等審判廳及部分州縣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的設置,籌辦新式司法機關的任務也遺留給了民國政府。

沒人也沒錢 西式法院難逃裁併命運

民國政府成立後,政權很快地就落入大軍閥袁世凱手中,中國自此開啓北洋政府掌權時代。北洋政府本質上是軍閥割據地方,互不統屬,所以北京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心力在對各地軍閥的軍事統一,尤其是不屬於袁世凱統屬的南方軍閥。因此,袁世凱在1914年將清末以來陸續設置的地方審判廳裁撤三分之二以上,初級審判廳則全部裁併,大多的高等審判廳也未逃離裁併的命運。

袁世凱於同年4月5日以教令公佈「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內容爲希望大家爲了中國統一,省點錢,不費力設立審判廳,且以前縣太爺審理訴訟也沒什麼大問題,就維持舊狀,因此所有的民刑事案件就又回到縣太爺兼理的狀態了。但在商業發達,外國人較常出沒的地方,爲了妝點門面,袁世凱則沒有全部裁撤,保留了審判廳。

大幅裁併法院後,但四級三審的制度並沒有變革,當人民要上訴,上訴人住的地方附近找不到高等審判廳怎麼辦?袁世凱規定,以甲縣做爲乙縣之上訴機關。也就是,你在本地的地方審判廳輸了,要上訴,好啊,到隔壁縣的地方審判廳上訴。但大家都同級要怎麼審,難免有所顧忌,所以實質上影響了人民的上訴權。

爲什麼袁世凱敢大幅度的裁併審判廳?除帝制野心外,也與兩項因素有關:一就是剛剛講的司法人才缺乏;二是司法獨立的觀念未深植人心。司法人才的缺乏狀況到民國政府時期仍未改善,畢竟培養人才是需要長時間的,這也導致當時大多數的法官都需要兼差,原本任職地方審判廳的法官可能被分派在高等分廳兼任,高等審判廳的法官也可能兼任於其附設的地方審判廳,而這就造成一個問題:我在地方審判廳輸了官司後,上訴換個法官再拚一次,但一上訴,唉,怎又是這個法官,嚴重影響了人民上訴權益與對司法的觀感

雖然當時的社會也認爲司法獨立很重要,但是殘酷的現實因素也必須考慮。當時的人們認爲,司法獨立與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在於追求訴訟紛爭的公平審理,那麼設立審判廳與要求法官獨立行使指權也只是追求「正義」的一種形式與手段,應可以遷就現實的條件與因素加以調整,審判廳是不是獨立在行政機關外,其實也不是那麼重要。(未完待續)

●樑家昊,律師,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