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罪」成首例! 《國安法》下恐遭送中

黎智英可能因國安法而被送往中國法院指定審理。(圖/路透

文/中央臺北13日電

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遭控「勾結外國勢力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根據港區國安法,案件若涉及境外勢力介入複雜等,可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並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審理。

現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的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11日被港警加控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爲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名因相關罪名被起訴的人士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等相關規定,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均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港警這次指控黎智英於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進行上述行爲。

西九龍裁判法院12日審訊此案,法官宣佈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審訊,黎智英繼續被收押。

港區國安法第55條指出,若「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其中一種情形,可經港府或北京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報北京中央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另外,56、57條則規定,若被認定爲需要北京中央管轄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將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並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不過,截至目前,中共中央沒有明確解釋何謂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的複雜情況」。

事實上,今年8月,警方拘捕了黎智英及壹傳媒多名高層,指相關人士涉嫌欺詐、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當時各人獲准交保外出。

美國加州大學歷史學者華志堅(Jeffrey Wasserstrom)當時接受英國衛報訪問時便認爲,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有可能被送中國大陸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