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金是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的離職金,屬於「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時的定額免稅規定。

臺北國稅局表示,有一個案例,甲君綜所稅被國稅局覈定補稅,主因其中一筆退職所得被前公司申報爲薪資所得,他向國稅局主張,當中有250萬元爲離職金,應視爲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此案由納保官主動協助,針對甲君主張及所提供事證來釐清所得性質,由於前公司並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但甲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雖名義上是「獎金補助款」,但從目的來看仍屬於資遣員工,這筆金額應屬於退職所得。

區分所得性質後,國稅局請公司更正申報扣繳憑單,並依照甲君退職服務年資五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及退職所得。

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而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的離職金,則應屬於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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