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所得 生死課稅有差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領取的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資遣費、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以及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都屬於退職所得範圍。

如果個人是在退休前死亡,若爲因公殉職、執行公務而死亡,依照我國稅法規定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課稅。至於退休前因非公務原因過世則視爲退職所得,依一次領取方式計算所得稅,其總額在18萬元乘以服務年資以下者免課稅,如果是介於18萬元與36.2萬元乘以服務年資之金額,半數計入所得稅,但超過36.2萬元乘以服務年資則全額計稅。

另外,若是在退休後死亡,當年度已拿到的退職所得必須按照過世者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由配偶或繼承人等申報。

至於剛宣佈退休就死亡,也就是還沒領到退職所得就過世者,其退職所得屬於「債權」性質,因此需列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免課所得稅。

官員也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退休族若過世獨留鰥寡配偶,可由配偶隔年報稅季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過世者的免稅額(未滿70歲爲8.8萬元、70歲以上則爲13.2萬元)和標準扣除額(配偶合併爲24萬元),皆可按全額扣除。

但若過世退休族爲隻身一人,沒有配偶,則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過世者死後三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能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即過世後六個月),而過世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則按照該年度過世前天數佔全年天數比例,換算減除,不能全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