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配偶報子女免稅額 三點認定

分居或離婚配偶列報子女扶養,若雙方協議不成,國稅局優先將監護登記列爲優先認定條件。圖/本報資料照片

配偶扶養子女裁決機制一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離婚或分居配偶若重複列報子女或親屬免稅額,像是扶養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親屬等,國稅局將先找配偶兩人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國稅局會依照監護登記、同居天數、實質扶養事實等依順序認定。

財政部表示,過去我國是依扶養事實認定,後續纔看監護人、同居天數等。但財政部2020年函釋,自2021年報稅季起,我國分居或離婚配偶列報子女扶養,除協議以外,依監護、同居、扶養等順序判斷。

官員指出,過去雙方配偶在國稅局提供扶養資料後,很容易形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情況。另實質扶養判斷也有難度,除負擔教育費、生活費以外,還包括生活起居、人身安全保護等無形照顧。

財政部考慮到民法第1098條定義,監護人爲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像是子女有刑責、罰則時,監護人需代償,其法律地位較扶養人更優先,其次則爲同居天數認定同居的教育照顧。

而扶養事實方面,財政部依過去扶養爭議案件經驗明訂情況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還有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並支付教育學費,以及實際支付扶養費用。

舉例來說,若A、B配偶兩人於2020年離婚,但2021年報稅時,兩人皆重複列報扶養5歲女兒的個人免稅額8.8萬元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

國稅局原本建議A、B雙方協議,但協議不成,依法只能改以監護登記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優先列報,惟配偶雙方仍不符合,國稅局只好依課稅年度內與女兒同居天數認定,較長的一方優先列報,其中A同居天數爲120天,較B的50天更長,因此由A取得列報扶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