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黃隆豐/在監服刑還要花錢嗎?談受刑人的在監生活費問題

▲到監所裡去,除吃住外,其他生活上必要的花費,都必須自己花錢買。(圖/周宸亙記者攝)

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

「到監獄服刑,還要不要花錢?」一般人以爲到監獄去坐牢,吃住都是監獄的,幹嘛還要花錢?

除了吃和住外,入監用品必須自己花錢買

我國監獄(含少年監獄、輔育院、戒治所、技訓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雖提供吃住,但收容人(包括受刑人、少年、羈押被告等)到監所裡去,除吃住外,還有其他生活上必要的花費,從小到寄信的郵票,大到被服等,都必須自己花錢買。

其中有應物品,就是入監後,因監獄未提供的生活必需物品,必須自購。其包括:

1. 盥洗與洗滌物品:牙刷、毛巾、牙膏、肥皂、沐浴乳洗髮精洗衣粉、洗衣刷等。2. 寢具衣物墊被、涼被、棉被席子、枕頭;內衣褲鞋襪、防寒衣物等。3. 日常用品碗筷水桶臉盆物櫃(以上物品,通常會有前人留下來的堪用品,都能使用,就不用購買了)、拖鞋、電動刮鬍刀、小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電動玩具乾電池等(有些監獄規定須到第三級受刑人才能購買電器用品),或女性受刑人用品。4. 文具:主要是信紙、信封、原子筆、筆記本。5. 書籍:可以自帶書籍,但須經「教化科」檢查用印後,才發給受刑人閱讀;受刑人也可以訂報雜誌閱讀。6. 食品:監獄裡販賣多樣的食品及飲料。

這些生活必需用品,都需要自己花錢購買;所以,坐牢也是需要「生活費」的。

監獄對受刑人的生活供應,實際上僅提供製服、飲食、飲水、居住、水電及門診醫療。

但對上述一般生活必需品,並不提供。受刑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很多監獄(不含外役監獄)都有舍房工廠共用物品,由同住或共同工作的受刑人分攤,或輪流購買或分類購買再結帳,這些公用物品一般是日常必須使用的用品,俗稱「公百」(即公用百貨)。

例如;衛生紙洗潔精、沐浴乳、洗髮精洗衣粉、水桶、臉盆、碗筷、置物櫃(但非消耗品,就會有前人遺留的物品,可供使用)等,供大家共用。另外私人用品,例如:上開所說的盥洗用具、寢具、文具、食品、郵票或雜誌書報等(監獄也有提供雜誌書報),都必須自行購買。

其次各監所都會規定購買日常用品與送貨的時間,由監所的收容人服務員送到各工廠、服務單位或舍房裡。收容人除新入監所的人員外,每日僅能花費200元購買日常用品(目前已有提高的修正規定),須填寫百貨單,經「監所主管」覈准後,向監所合作社購買。當然,親友也可以直接向監所合作社購買後送入給收容人,但每日限制2千元。

無法負擔生活費用的受刑人,須承擔多一點工作,爲其他收容人服務。

因此,坐牢花費也是有的,而且還不少呢。故監所規定收容人報到時,可以攜帶8千元,親友每次也可匯寄8千元給收容人,但達5萬元時就不可以再匯寄了。而如果沒錢購買生活物品或分攤「公百」費用的,除監獄還是會有些許提供外,同舍房的受刑人也會協助,但這些沒錢的收容人,就必須多承擔些工作了。而監所裡,其實有不少收容人是無法負擔生活費用的。這些人必須爲其他收容人服務,例如:洗衣、洗碗及多點分配工作。這些是監所行之常年的習慣,監所固然有所限制規定,但卻是無法完全收效的。

法務部保障收容人工作權:可外出工作、享勞保

至於收容人到底每個月應該花費多少錢呢?最近有法院認爲檢察官查扣收容人的保管金,僅留每個月1千元的生活費,是不把受刑人當人看待。實際上,監所收容人除每月極少的勞作金外,例如內監勞作金每月僅有幾百元,服務員約450元(每日15元),甚至因爲作業金較低,有時還不到200元。因此大多生活費是靠親友接濟的。而收容人到底有無「工作權」,自我謀生,這個問題是值討論的事。

法務部也努力規劃讓受刑人外出工作賺錢。民國106年5月31日法務部發布新聞稱:將開放第一梯次19名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晚上回監執行。這19名受刑人工作項目包含鋼鐵塑形加工、機臺操作、老人長照服務、印刷品檢包裝、食品包裝、汽車美容及清潔工作等,每日工作8小時,每人每月收入2萬1009元以上(但不是受刑人獨得,還必須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之規定分配,受刑人應可分配到8至9千元左右),並在合作廠商協助下加入「勞保」,保障工作權益。這是法務部爲保障收容人工作權的具體表現,吾人自當樂見其成;切盼我國監所主管機關能更關切收容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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