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7】提升再社會化降低再犯率

▲剝奪自由的刑罰權已是最殘酷的懲罰監獄應儘量准許受刑人延續入監專業技能工作的延續,協助技能培訓證照核發,有助出監後謀生。(圖/Pixabay)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文揭櫫:「徒刑、拘役的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目的。」可見刑罰執行,乃在於使受刑人未來適於社會生活,所以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是兼具矯正教化性質的工作,不過其與社會的勞動關係仍有差別,難以適用一般社會勞動關係的各種保障法規,例如勞工保險安全檢查工時最低工資等。

針對受刑人的作業收入,我國向來認定是政府預算的收入項目,而非等於受刑人的工資。針對這項政府每年編列已超過10億元以上的預算收入,政府想用來負擔預算的支出,受刑人則想要用於在監生活的開銷,甚至支付國民年金或做爲補貼家用,因此,作業收入盈餘該如何分配成爲問題。

再者,對於監獄受刑人作業與社會勞動間的落差空間調整,諸如是否也適用社會的勞動保險、安全,甚至最低工資的基本規範。其中較無爭議的,是受刑人的作業安全與因工傷病亡的補貼賠償,至於勞動保險的類似適用及《勞動基本法》各項保障的規範適用,都是造成政策考量的困擾。筆者建議如下:

1.法律觀念上,監獄受刑人的作業應該與一般社會勞動有別,是屬於兼具教化性質的作業。在監作業是爲兼顧受刑人入監前的專業技能延續,與在監專業技能訓練及出監謀生工作權的保障。因此,監獄應儘量准許受刑人延續入監前專業技能工作的延續,並且協助受刑人在監專業技能的培訓與證照核發,以及出監後謀生的協助。

2.考慮適用類似一般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包含作業安全維護、職業災害保險、工時保障,甚至最低工資的類似適用等。

3.作業勞作金的分配固然難以免除分擔監獄各項矯正執刑的開銷,與被害人賠償基金的分攤,但爲兼具矯正功能,並需要提升作業經濟價值,盼能以受刑人對作業成果的貢獻,優先分配勞作金。

英國首相邱吉爾曾說:「社會民衆對於犯罪犯罪人處遇之態度,乃爲對任何國度文明最佳之試金石。」我國法治文明的表現,矯正執刑是一項重點,其最終任務在於降低再犯率,而歷史已經證明應報主義難達此目的。

世界上再犯率最低的國家在北歐北歐國家認爲「將受刑人關在一個空間裡,如此剝奪人權的行爲,對受刑人來說已經是最殘酷的懲罰了」。他們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爲本,與其懲罰受刑人的錯誤,還不如對在監受刑人循循善誘,讓他們學到正面求生的心態,未來重新回到社會時,能習慣作一個正常的社會人士。

芬蘭全國法律政策研究協會會長拉皮.塞帕拉認爲,「懲罰是爲了重塑道德規範價值觀念,而非簡單地把懲罰理解爲罪有應得。」受刑人工作權在法制上的確立,可使受刑入改正入獄前「非正常」的生活,而體驗到「相對正常」生活的價值,使其出獄後渴望延續這種符合社會期待的正常生活。除非是死刑,否則其他的刑罰都是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等權利,而剝奪自由的刑罰權應僅限制於監獄秩序和監管安全維持的需要,至於刑罰的執行則要考量受刑人出監後的工作與生存權利,並重拾以前喪失權利的能力,這纔是矯正的宗旨

刑罰執行是犯罪追究的末端,其目的在於使受刑人不再犯,達成「再社會化」的效果。否則當再犯率依舊居高不下,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且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在此呼籲,政府務必重視刑罰執行及矯正效果,這纔是有智慧的獄政改革!(此係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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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