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升條款出爐!新增8大投資人保障 下週將上路

樂升條款下週上路。(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臺北報導

樂升案造成投資人慘賠,金管會3日宣佈,修正外界視爲「樂升條款」的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包括取消資金未到位時,應賣人可撤銷應賣的權利,以及明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覈,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條文,而法案將在下週上路。

金管會指出,發佈實施後,金融機構委任擔任公開收購案股務管理,最近一年若遭金管會處糾正以上的處分,其股務業務將停止一年,即樂升案中負責公開收購業務的中信銀行,未來一年不能擔任公開收購的受委任機構。

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升破局,造成投資人慘賠,爲了健全公開收購制度,金管會宣佈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中修正了八項相關條文。

金管會表示,修正內容包括第一,明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覈,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以取信社會大衆

第二,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且規範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的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覈簽證業務的會計師,採行合理程序,審覈資金來源,並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確認書,或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

第三,強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審議委員會成員,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的查證責任;第四,公開收購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地點,原則上不可變更。

第五,配合與公平交易規定審查期限調整一致,並考量換匯實務作業需求,延長收購期間由30日延長至50日。

第六,強化公開收購資訊揭露,包括條件成就前,公開收購人取得其他主管機關準駁文件、本次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的公開收購專戶,以及條件成就後,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最高數量公告、申報義務,以提供股東應賣決策參考。

第七,交割日後,資金未到位時,應賣人可以免經催告,直接解約,受委任機構隔天,必須將投資人交存的有價證券,退還給投資人;第八,增訂受委任機構,應該設立專戶辦理款券收付,且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