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吳欣儒條款下週上路 現已無人違反

先前有二件與新規定不合的案件,一是金管會准許富邦金控總經理韓蔚廷,因合併案兼任日盛金控董事長與總經理,在11月11日富邦金完成日盛金併購後 即不再有兼任問題。

另一件是新光金控總經理吳欣儒與華南金控董事許元禎是夫妻關係,亦推定有利益衝突,但許元禎已在10月初辭去華南金董事,由妹妹許元齡接任,就不再違反新規定。

這次修正共有三大重點,一是配合刑法、公司法、著作權法及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酌脩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或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

二是增訂金控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控公司的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情事;另考量政府對金融機構持股的實務情形,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的金融機構,排除適用推定利益衝突規定的對象;及爲合於防範利益衝突的立法意旨,明定政府或國營金融機構指派的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如有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情事時,方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覈准。

三增訂金控公司具有銀行子公司者,其董事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能者,亦可認定其具相關金融專業;該等規定於具有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者,依業別分別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