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 未繳庫有罰鍰刑責

國稅局28日表示,企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國庫繳清,而扣繳義務人通常爲公司負責人、非企業法人,如扣繳義務人沒有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而是據爲己有,將觸犯稅捐稽徵法侵佔稅捐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刑責外,還會有稅法的連補帶罰,依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負責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裁處1倍以下的罰鍰,若未在期限內補繳補報,罰鍰將提高至3倍以下。

以一般實務情況,若公司爲大型企業,給付其他公司的權利金或是專利費相當龐大,扣繳金額規模不小,假設負責人未做扣繳,不僅要面臨稅捐稽徵法刑期,且稅務違章罰鍰多半可達上億元。

官員指出,一般來說,如果短漏報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調查前補報爲免罰情況,但是扣繳並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範圍自動補報只能減輕處罰,無法適用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