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涉洗錢「查無不法」簽結 北檢理由在這
臺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涉洗錢案,由於查無兆豐銀相關人員與本國人涉洗錢或幫助洗錢等不法事證,今天全案偵查終結。檢方認爲,按照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合意命令,並非認定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巴拿馬地區二分行涉洗錢,而是未了解美國洗錢防治法規,導致紐約分行的洗錢防治機制不足、內控不佳等相關法令遵循產生嚴重缺失。
北檢表示,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去年裁罰兆豐銀,經證人兆豐銀董事長張兆順、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等人之鑑定意見顯示,DFS合意命令並非認爲兆豐銀旗下個朗自由貿易區分行、巴拿馬分行從事洗錢犯罪之行爲,而僅是未了解美國洗錢防治法規衍生之缺失。
針對兆豐洗錢案部分,北檢指出,DFS的合意命令及新聞稿雖提及巴拿馬文件等訊息,但只是強調巴拿馬地區屬於洗錢高風險地區,並未舉體指明兆豐銀行旗下分行間的交易涉及洗錢犯罪。另有告發指控,兆豐銀行澳洲分行、巴拿馬分行因涉及洗錢,分別遭當地政府裁罰,不過經北檢調查,兩案均爲均是兆豐銀未申報可疑交易、未符合洗錢防制法規挨罰,非遭認定爲洗錢犯罪。
此外,北檢也清查去年11月行政院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記錄,兆豐銀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個朗、巴拿馬兩間分行間共17033筆匯款交易資料,經逐筆清查分析後,仍尚未發現有洗錢犯罪行爲。
依DFS合意命令第21條關於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個朗分行,於101年間174筆退款交易,僅申報64筆,未申報110筆退匯交易,但兆豐銀反駁DFS金檢報告,認爲該110筆退匯交易非屬可疑交易而無需申報,因兆豐銀的輕蔑迴應進而導致DFS對其裁處高額罰鍰重要原因。北檢查出,該部分爲紐約分行誤解美國相關洗錢防治法規所致,與幫助他人洗錢犯罪無關。